在資本主義社會,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基本規律。若然社會人士希望企業在放棄利潤的前提下,覆行企業社會責任,是不設實際的,亦是不可能的。從法律的角度看,企業除了接受有關法律規範,並沒有其它責任。事實上,縱使法律對企業有所規範,不少企業還會選擇在犯法的邊緣運作,只要謹謹不犯法便可了,更不論什麼社會責任。
當人們提到企業社會責任,由於該片語用了「責任」二字,顯得企業覆行該等責任是應該的、道德的和合情合理的。然而,經濟學上,從企業的本質和成立目的看,企業的根立存在意義是利潤最大化。在市場經濟下,企業的各自利潤最大化,在消費者選擇和價格機制下,政府的合理干預和無形之手將會帶來最大的社會效益。
企業社會責任是意思非常廣闊的名語,當中包括企業管治、員工關係、股東和董事分權、周年大會、透明度和公益事業等等事項。要有效理解社會責任這個慨念,我們必須做一個區分,就是要把責任分為法律要求的和非法律要求的社會責任。對於一般公司,會受到《公司法》及行業法規所規範,而上市公司更會受到《上市規則》的規範,因而對企業管治更加嚴格。從經濟學上,由於犯法的成本太大,公司是會覆行法律要求的社會責任。可是,對於非法律要求的社會責任,若然企業不能在覆行中獲得任何利益,例如如果企業不能在贊助慈善機構中得到任何市場宣傳效果,企業在經濟學上是不會覆行任何的非法律要求的社會責任。
在當代最流行的公司制度下,企業的擁有者是股東,而企業的管理者是董事。董事負責公司業務上的日常運作,而所得的利潤最終歸股東所有。董事由公司任命,而公司由股東控制,因此,董事必須向股東負責。股東與公司的關係是投資關係,股東們拿著資金,尋找合適的投資機會,而投資的目的是利潤回報。若股東希望做點公益善事,最直接的方法是把手上的資金直接投進公益事業,不用先投資到公司,然後再間接地透過公司覆行社會責任。若公司的董事在妄顧公司利潤的前提下,增加成本或減少收入地覆行社會責任,從法律上,由於董事和公司之間有信託關係,董事或會因此而負上法律責任,被視為有損公司利益之信託失職,需要對受損的股東作出賠償。
不少社會壓力團體,致力於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他們透過宣傳和運動,鼓勵和表揚在覆行社會責任上傑出的企業。從經濟學看,被視為積極覆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名譽和形象得以提升,顧客對公司的觀感會增強,從而增加對公司產品和服務的消費,進而令企業增加利潤。在企業的立場,覆行社會責任是宣傳的一種方法,往往是由市場部、公眾關係或企業傳訊部門所負責,可以說是對謀取利潤的其中一項手段。
一般而言,壓力團體甚至政府,對於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是重要的。但我們要清礎明白,企業覆行社會責任時,並非出於他們的「善心」,企業的本質從來也只是謀取利潤。推動社會責任的重點在於提升覆行社會責任企業的形象,讓公眾對該等企業形成良好觀感,同時設法運用他們的活動和宣傳方法,為支持社會責任的企業提升聲望,協助企業賺取更多利潤。
要注意的是,政府在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過程中,不應給予任何金錢上的補助,因為政府本身可以直接推行公益事務,甚至進行立法,根本不需要間接地透過企業進行,效果亦不會理想。企業自然會基於利潤、業務和形象上的考慮,按市場原則適量適時地投入社會責任事務。
從實證主義角度看,任何關於企業「應否」擁有或覆行社會責任是無謂和多餘的。「應否」是形而上學的問題,不能夠被經驗世界證實或否證,價值判斷在沒有統一的基礎下也推論不出一致的結論。對於這個問題,正確的進路是去研究有什麼責任是較為重要的,這就應該透過立法規定,逼使企業覆行。同時要研究有什麼責任是在社會公益的角度可取的,那就應該透過壓力團體和政府鼓勵和推動。對於「應否」問題,我們必須弄清「責任」的哲學本質,那才不會被捲入無謂的形而上爭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