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 (H.L.A. Hart) (1907 - 1992)
法律哲學(legal philosophy/ legal theory),又名法理學(jurisprudence),研究有關法律範疇的哲學問題。核心的問題包括,什麼是法律?法律為公義嗎?從古至今,主要的法律哲學學派有三個。第一,自然法學派﹔第二,法律實證主義﹔第三,法律現實主義。
我最不同意的是以阿奎納(Saint Thomas Aquians)為主要代表的自然法學派。其主要教義,可以其一句經典句代表,「不公的法律不是法律」(Unjust law is not law)。這個提法,犯了兩個毛病。第一,句中用了兩次「法律」,若是同一意思,則明顯是自相矛盾。第二,若不同意思,則為扭曲了第二個「法律」的意思。例如,有人認為累進稅不公,不論基於什麼原因,只要他不納他應納的稅,在健全的司法制度下,必將依法受罪,不公的法仍是法。
法律實證主義比自然法學派進了一步,認為法律與道德無必然關係,我同意。《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的作者,法律實證主義代表哈特(H.L.A. Hart),指出只要符合確認規則(rule of recogniation),就是法律。例如,法案只要依法於國會通過,不論是否合符道德,也就是法律。
我最同意的是法律現實主義(legal realism),其核心的主張有二。第一,法律的不確定性(indeterminacy of law)。第二,法律的目的性(legal instrumentalism)。不少人迷信法律,認為法官的判決就是真理。法律現實主義有一個著名的論述,「法官的判決取決於他那天吃什麼早餐。」這是誇張了一點的提法,但其中心意思是,法律的解釋並無客觀的絕對答案,往往是視乎實際情況而言。此外,法律存在是為了達到一些社會目的,例如合同法為了強制人覆行自己的承諾。因此,我相信以立法原意(legislative intent)解釋法律比純粹用字面解釋(literal approach)更為合理。
法律實證主義及法律現實主義有利於消除人對法律的普遍誤解。前者打破法律就是公義,後者指出法律的不確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