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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傑 | 11th Nov 2006 | 政治, 置頂 | (1344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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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 (H.L.A. Hart) (1907 - 1992) 

法律哲學(legal philosophy/ legal theory),又名法理學(jurisprudence),研究有關法律範疇的哲學問題。核心的問題包括,什麼是法律?法律為公義嗎?從古至今,主要的法律哲學學派有三個。第一,自然法學派﹔第二,法律實證主義﹔第三,法律現實主義。

我最不同意的是以阿奎納(Saint Thomas Aquians)為主要代表的自然法學派。其主要教義,可以其一句經典句代表,「不公的法律不是法律」(Unjust law is not law)。這個提法,犯了兩個毛病。第一,句中用了兩次「法律」,若是同一意思,則明顯是自相矛盾。第二,若不同意思,則為扭曲了第二個「法律」的意思。例如,有人認為累進稅不公,不論基於什麼原因,只要他不納他應納的稅,在健全的司法制度下,必將依法受罪,不公的法仍是法。

法律實證主義比自然法學派進了一步,認為法律與道德無必然關係,我同意。《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的作者,法律實證主義代表哈特(H.L.A. Hart),指出只要符合確認規則(rule of recogniation),就是法律。例如,法案只要依法於國會通過,不論是否合符道德,也就是法律。

我最同意的是法律現實主義(legal realism),其核心的主張有二。第一,法律的不確定性(indeterminacy of law)。第二,法律的目的性(legal instrumentalism)。不少人迷信法律,認為法官的判決就是真理。法律現實主義有一個著名的論述,「法官的判決取決於他那天吃什麼早餐。」這是誇張了一點的提法,但其中心意思是,法律的解釋並無客觀的絕對答案,往往是視乎實際情況而言。此外,法律存在是為了達到一些社會目的,例如合同法為了強制人覆行自己的承諾。因此,我相信以立法原意(legislative intent)解釋法律比純粹用字面解釋(literal approach)更為合理。

法律實證主義及法律現實主義有利於消除人對法律的普遍誤解。前者打破法律就是公義,後者指出法律的不確定性。


[1]

Aristotle - Good law is good order. 都有兩個law 字.. 咁有無問題呢?


[引用] | 作者 細歌 | 11th Nov 2006 | [舉報垃圾留言]

[2]

「有兩個law 字..」?我只看到1個呢...


[引用] | 作者 世傑 | 12th Nov 2006 | [舉報垃圾留言]

[3]

An unjust law is not law 的第二個law的意思明顯跟第一個不同. 是"不同", 不是"扭曲". 同一個字是可以有兩個意思, 用"扭曲"好像有點扣帽子之嫌. 另, 第一跟第二個law的意思為何? 為何有問題?

討論一下.


[引用] | 作者 自然學者 | 20th Nov 2006 | [舉報垃圾留言]

[4]

多謝回應。

若第一和第二個law是不同意思,請問其分別是什麼意思呢?


[引用] | 作者 世傑 | 20th Nov 2006 | [舉報垃圾留言]

[5]

其實我想知道的, 是閣下為何反對. 那我如何理解兩個LAW字, 並不在討論範圍內吧.

那你又覺得那兩個LAW字是什麼意思? 既然你反對, 大概你有你的見解吧.


[引用] | 作者 自然學者 | 21st Nov 2006 | [舉報垃圾留言]

[6]

從實證主義的角度看,由於語意曖昧,該語句並非「錯」,而是連「錯」的資格也沒有。

同情地理解,把第二個「法律」解釋成「不應存在的法律」,那麼,全句意思則是「不公的法律是不應存在的法律。」。在這個意思下,語句顯得較為合理,但卻令其成為了一句「廢話」。因為相信沒有多人會認為「不公的法律應該存在」,「不公」本身就已包含負面意思。

請問你的看法如何?


[引用] | 作者 世傑 | 21st Nov 2006 | [舉報垃圾留言]

[7]

如果單從字面看, "UNJUST LAW IS NOT LAW"這句的確有點無聊.

要討論自然法的價值, 本人認為應先看何為自然法. Saint Thomas Aquians 並不是自然法的源頭, 自然法是由Aristotle 首先提出的, Saint Thomas Aquians 的"UNJUST LAW IS NOT LAW" 只是為自然法加個註腳而已.

以我所知去簡單地解譯自然法的觀點, 就是法律"應"以"大自然"的規律為基礎. 而根據"大自然"為基礎而制定的法律就是"自然法". 這個"大自然"的定律, 包括正確道德觀, 慣常社會習俗, 合理科學論証等元素. 正因為包涵了這些元素, 所以自然法可是說是最合理(或最為人接受)的法律.

制定法律的人, 應以自然法為目標. 但實際操作上未必可行. 所以我會說自然法的觀點為一個理想. 它跟法律實證主義及法律現實主義所論及的並非同一個層面的事情. 固並沒有高低上下左右之分.

至於 "Unjust law is not law" 的第二個Law 所指的, 我以為是natural law. 而unjust 這個字, 要加進人的感受才有意思. 故此我要翻譯的話, 我會譯成: 令人感到不公的法律, 就不是 自然的法律/理想的法律. 當然, 你可能會說這也是廢話. 但當作一個理想來看的話, 我覺得是挺有意思的.


[引用] | 作者 自然學者 | 22nd Nov 2006 | [舉報垃圾留言]

[8]

加點註腳:

Unjust law is not law 的兩個law, 跟我國老子的 "道可道, 非常道" 的"道" 及 "常道" 的關係有點相似. "常道" 的意思跟natural law 是很相似的.

自然法的價值, 在於其提出"什麼才是好的法律", 著眼點在於制定法律的層面. 而法律實證主義及法律現實主義所討論的, 是"什麼才是法律".

自然法提出制定法律應以正確道德觀, 慣常社會習俗, 合理科學論証等為基礎. 但由於以上各因素, 均會隨時代變化而有所改變, 故從自然法的觀點來看, 理想的法律應跟隨時代改變. 故法制裡應有機制讓立法者可以修改前人定下的法律. 這亦是由自然法引伸出來的重要思想.


[引用] | 作者 自然學者 | 22nd Nov 2006 | [舉報垃圾留言]

[9]

我同意「制定法律的人, 以自然法為目標」,也同意把自然法當作理想。

據我瞭解,自然法與法律實證主義的主要分歧是分開論(separation thesis)。自然法認為道德和法律有必然關係﹔法律實證主認為沒有。

"Unjust law is not law"的問題在於"is"這個字。他用的是"is"(是),而非"should"(應)。因此,按字面意,這句句子表達的並非價值理想,而是一個事實判斷,並把道德和法律構成必然關係。因此,只能在上述「同情地瞭解」的「解釋」下,改「是」成「應」,才令其變得合理。

你是自然法學者嗎?有否文章可以拜讀?


[引用] | 作者 世傑 | 23rd Nov 2006 | [舉報垃圾留言]

[10]

自然法學派因為其歷史因素, 確實是存在好幾十個不同的分支學說. 有數個分支確是提倡法律與道德應存有不可分割的關係. 但我們不可以偏蓋全, 說這就是自然法的唯一解釋.

至於自然法在道德及法律的關係上, 有一套比較廣為人們接受的看法. 就是"一套受人們接受的法律, 其權威性部份來自法律中所包涵的道德優勢和思量." (剩下來的部份, 包括政府的權力和執法力度等)

個人認為, 如將後面的law理解成"理想的法律", "Unjust law is not law" 這句還是完全合理的.

正如我上面所講, 自然法的理論實在有太多門派, 單單看一兩篇文章, 一兩本書會造成誤解. 但要完全了解的話, 下的工夫可不少. 沒有必要的話, 我寧願說我不懂來得輕鬆. 那個暱稱只是玩玩, 我絕對不是自然法學者.


[引用] | 作者 自然學者 | 23rd Nov 2006 | [舉報垃圾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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