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不少市民,特別是民主派的法律界人士,鼓吹和迷信西方式的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最重要的原則,是於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影響,及其任命不受行政干擾。 然而,當今世上並無完全獨立的司法機構。但憲制比較下,中國比西方更司法獨立。我們先審閱西方的情況。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同時取決於行政和立法兩個機構。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最高法院法官的委任權在總統,但任命前須諮詢參議院及經參議院簡單大多數支持。參議院屬下的常設委員會參議院司法委員會(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會與被提名者進行面試。憲法對法官的資格並無特別要求,任命是終身制,但可透過國會彈劾而下台。由於總統會提名與自己政治理念較近的法官,所以眾議院往往把任命法官當作是一項政治議題來辯論,而最高法院的組成也講求民主共和兩黨政治理念的平衡。
至於英國,行政機構的干預更大。根據《上訢司法管轄權法1876》,皇室在首相的建議下委任上議院法官(Law Lords)。與美國不同,任命不是終身制。根據《司法退休金及退休法1993》,上議院法官須於70歲時退休,或經行政酬情權,最遲75歲退休。要注意的是,根據《憲制改革法2005》成立的司法任命委員會(Judicial Appointment Committee),只任命高等法院法官,對上議院法官並無委任權。
香港的情況較近美國,法官的任命也需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同意。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條,法官由終審法官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 (其他成員包括律政司司長及行政長官委任的另外7名委員。該7名委員包括兩名法官、一名經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後委任的大律師、一名經諮詢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後委任的律師,以及3名與法律執業無關的人士由行政長官任命﹔另會議決議若有2票反對則無效)。至於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國的系統較為直接,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委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務也落在全國人大。根據中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及一百二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而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負責。要注意的是,根據中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命權,在於全國人大,不在於國務院或國家主席。比較下,中國最高司法機關的任命,完全不用通過行政機關。可見,中國憲制比西方憲制更為司法獨立。有必要補充一點,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憲制上須符合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法律和法院為國家為社會主義服務,因此法院不需完全獨立,而是對政治性的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負責。也解釋了法院只有審判權,並沒有法律的最終解釋權,而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則在全國人大常委。
香港不少法律界人士在普通法的教育下,對中國大陸的法制認識甚少。加上西方對中國的一些惡意攻擊,因而會對中國憲制存在偏見。若我們仔細研究,會發現中國憲制比西方更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