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世界主席及常務董事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表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違反《基本法》,理由為《基本法》只賦予該特權予立法會全體,那麼運用該權力起碼需要立法會過半數議員同意,並且不能下放該特權至立法會的專責委員會。
此論點涉及權力下放的問題,本文試闡釋本人的一些看法。
所謂有權有責,權力總帶來相關責任。社會就此的一般共識為,權力可以下放,但責任不可以下放 (「權放責留」),即是擁權者可以下放權力,但不會因為下放權力亦同時下放責任,他仍然需要負上因該權力帶來的任何責任。也就是說,如被授權者在行使該權力時犯上錯誤,下放者依然需要負上全責。
舉例說,在公司法,公司旳行政管理權在董事會全體,董事會有權把任何行政管理權下放,例如聘請總經理管理公司。但如果在管理上出現任何問題,董事會依然需要負責,不能歸咎於總經理而逃避責任。此外,在僱傭關係中,若僱員在其工作期間,因疏忽而導致第三者有任何損失,僱主亦需要負上有關連帶責任。
以上例子說明,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責任保留在賦權者本身,授權是允許的。如將「權放責留」理論套用在新世界司法覆核的事件上,立法會只要全體會議同意授予該特權予專責委員會,理應允許。
順帶一提,雖然法理如此,但我們必須瞭解到特權法是於1985年通過,就是中英簽訂聯合聲明的後一年,也亦是英國企圖「民主化」香港的一步棋子。在成熟的民主地區,該權力的存在無可厚非。但香港正在循序漸進地推行民主,政黨政治和市民意識均遠遠未及民主國家,該特權在香港回歸後,是好是壞難以一概而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