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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傑 | 4th Jan 2010 | 政治, 置頂 | (89 Reads)

香港立法会大楼(图) 

反對派表示,由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25(b)條規定「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 (Universal and Equal)」,而功能組別違反「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則,所以普選不能包括功能組別。本文將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並指出《基本法》的設計並無要求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必須符合「一人一票」或「平等」原則,而且從國際經驗看,「平等」原則並非普選或民主制度的必要元素。

《公約》之「普及而平等」原則不適用於香港

從港英時期至今,《公約》第25(b)條從不適用於香港。於1976年,英國政府決定把《公約》引申至香港時,就該條特別向聯合國作出了以下保留修文︰「就在香港設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或立法機構而言,英國政府保留不應用《公約》第25(b)條的權利。」

19966月中央政府照會聯合國秘書長,表示特區政府成立後將維持這樣的憲政安排。而且,《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第25(b)條回歸前不適用於香港,所以回歸後亦不適用於香港。因此,如果說功能組別的設立違反《公約》,是漠視了由港英政府應用至今的保留條文。香港政制發展的法源來自《基本法》,而非《公約》。

此外,就選舉權而言,《基本法》與《公約》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基本法》第68條規定,立法會最終以「普選 (Universal Suffrage)」產生,而並非《公約》所表述的「普及而平等選舉 (Universal and Equal Suffrage)」。就兩者用字的分別可見,《基本法》刻意略去「平等 (Equal)」一詞,沒有要求絕對性的「一人一票」。因此,縱使功能組別不符合「一人一票」,亦沒有違反《基本法》要求普選的這個最終目標。

「一人一票」並非民主必要元素

綜觀國際經驗,「平等」或「一人一票」並非民主的必要元素。以美國為例,不論各州的人口多少,每州只選出兩位參議員,如3,700萬人口的加州與53萬人口的懷俄明州,同樣只選出兩位參議員。換句話說,每名懷俄明州居民的「被代表率」,將遠高於每名加州居民,明顯違反「平等」原則。英國的情況更為嚴重,上議院議員包括並非由選舉產生的世襲貴族、主教及法官,同時違反「普及」和「平等」原則。

民主國家容許違反「平等」原則產生的立法機關,是由於歷史發展的實際情況。美國參議院的不平等,是要平衡各州的利益,不讓人口多的州獨大﹔而英國的不平等,是君主封建政治的發展結果。可見,世界各地區可以因應自身的實際情況,發展出符合民主的政治制度。

綜合上述分析,《基本法》並無要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必須「一人一票」,而「一人一票」亦非民主的必要元素,只要適當地改革功能組別,擴大其選民基礎,在立法會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時,功能組別亦可以長期存在。

http://www.takungpao.com/news/10/01/25/LTA-1206545.htm


世傑 | 14th Oct 2009 | 自己, 置頂 | (324 Reads)

Picture

期待以久,參加了由北韓文化部組織、以「慶祝朝鮮勞動黨建黨64周年黨慶」為主題的文化交流特別探訪團,官方強調該團並非單單旅遊,而是把團員看為北韓的朋友,並將安排與當地官員、居民和學生等進行文化交流。報名時需要提供個人背景資料,並承諾遵守當地法律及尊重當地文化。經過審核後,成功得到批准。

起程經歷 

101日中國60周年國慶當日,由香港乘機到達北京,由於天安門閱兵及表演晚會,北京實施交通管制,乘坐鐵路並轉乘計程車後,還需步行約45分鐘才到達酒店。由於酒店鄰近天安門,可以聽到及看到部份煙火。

102日,早上於酒店與領隊集合,領隊是一名西班牙人,同時為北韓文化部的國外特別代表,同行只有兩名團友,分別為來自加拿大的電腦工程師及一名意大利共產黨黨員,並即日辦領了北韓簽證。

第二天,乘坐北韓官方航空公司「高麗航空」直飛平壤,由於碰巧2009年為中朝建交60周年及中朝友誼年,溫嘉寶總理進行3天的訪朝活動,同機有大批香港記者,在機上接受了香港電台的訪問,這位記者與我一樣,希望親身瞭解北韓的實際情況。蘇聯制造的航機順利到達平壤,有兩名北韓文化部官方人員及一名當地導遊接機,在機場放下手提電話後,正式展開了10天的北韓之旅。

豐富的行程

由於此團為黨慶特別探訪團,除了一般的旅遊景點名,還包括了一些旅行團不能到訪的地方。曾到訪的地方及行程包括︰

展覽館、銅像及紀念碑

萬景台金日成故居、北韓凱旋門、革命展覽館、主體思想塔(主體思想為北韓主要指導思想)、文化展覽館、郵票展覽館、鐵路博物館、中朝友誼塔(紀念抗美授朝戰爭、金日成銅像、千里馬銅像、錦繡山紀念宮殿(擺放金日成遺體)、大城山革命烈士墓園、三大革命紀念館、萬壽台藝術中心、國際友誼展覽館(展覽世界各地送贈金日成及金日正的禮物)祖國解放戰爭勝利紀念館(北韓認為美國發動朝鮮戰爭)、美國「人民號」間諜艦、祖國統一三大憲章紀念塔、工藝品展覽館

政府或公共建築物 

人民大學習堂(即國家中央圖書館) 地鐵(全球最探的地下鐵路)平壤第一中學(金日正曾就讀的中學)、金正淑托兒所、萬景台學生少年宮(青少年參與各樣課外活動的地方)、西海水閘、朝鮮建築學院、朝鮮製片廠(世界各地建築物的拍攝場景)中央動物園(到訪當日是假日、非常熱鬧)、中央植物園(養植金日成花及金正日花)、金策工業綜合大學(電子圖書館)、大同江啤酒廠(北韓正進行100天戰鬥運動)

交流及娛樂活動 

與文化部官員交流及晚宴、 大同江外交人員俱樂部(晚飯及卡拉OK)阿里朗大匯演(十萬人的大型表演)、觀看黨慶煙火、黨慶日與當地市民集體跳舞、羊角島飯店澳門娛樂場(玩了廿一點和百家樂)、羊角島飯店旋轉餐廳、羊角島韓國燒烤(有狗肉湯供應)、探訪合作農場、探訪當地民居

歷史古蹟及旅遊點 

妙香山普賢寺(並在妙香山野餐)東明皇古墓、板門店休戰區(在談判室內跨過了南韓邊境)、圍牆(透過望遠鏡觀看位於南韓的分隔圍牆)

深刻印象 

讓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擺放金日成遺體的錦繡山紀念宮殿。進入宮殿前,除了錢包外,隨身不得携帶任何物品,途中經過如放在機場的金屬探測器及進行搜身,並走過洗鞋機和吹風機,確保身體一塵不染。攞放遺體的大堂,打著暗紅色的燈,當地人民無不痛哭,發出淒慘的哭聲,並在遺體的前方、左方和右方鞠躬,表達對領袖的尊重和懷念,氣氛莊嚴及沉重。

最愉快的時刻之一,是探訪平壤第一中學及金正淑託兒所。金正日曾就讀平壤第一中學,是國內的一所精英學校﹔金正淑是金日成的妻子和金日正的母親,被稱為「國母」。觀看中學學生表演樂器及唱歌,並與正在上英語課的學生進行交流。託兒所的小朋友十分可愛,衣著清潔整齊,還主動走過來抱抱你,我與他們做鬼面,小朋友很高興。黨慶當日,人民於廣場集體跳舞,在兩位穿著朝鮮傳統服裝女子的帶領下,參與了兩部份舞蹈,她們親切又有善,十分愉快。探訪農地合作社的農民民居,屋內物品不多但整齊清潔,人民生活樸素但精神充實。

感想 國家與人民

北韓實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制度,人民不用交稅,教育及醫療免費,政府無償提供住房,街道清潔,沒有污染,國家透過換領券制度,供應基本食物及日常用品。我最欣賞的是,當地人民生活簡單樸素,談話真誠,笑容真摰,國家和家庭觀念強,一心一意建設國家,罪案率和離婚率極低。相對來說,資本主義國家雖然物質較為豐富,但不少人心靈空虛,沒有理想甚至荒廢生活。人民的幸福生活,應該成為各國政府的根本目標。無謂的政治鬥爭,只會為人民帶來苦難。

 

整個行程我拍下超過2000張相片,部份上載於Facebook,連結如下︰-

第一部份: http://www.facebook.com/album.php?aid=159388&id=542265464&l=39f130c9f4

第二部份: http://www.facebook.com/album.php?aid=159396&id=542265464&l=4befb28715


世傑 | 26th Jul 2009 | 自己 | (255 Reads)

McDonald's logo 

這天路過佐敦,到麥當勞借用洗手間,恰巧正在舉行一位小朋友的生日會。我從來沒有留意過小朋友的生日會是如何進行,亦有空閒時間,所以,我找個附近的坐位,坐下來靜心觀察。

十多位小朋友在麥當勞服務員小姐的帶領下,正在玩一些遊戲。數分鐘後,服務員小姐突然關上生日會專用區的燈光,然後叫小朋友們一同閉上眼睛,倒數十下。這個時候,另一位服務員用一架手推車,把一個生日蛋糕送進生日會專用區。小朋友倒數後,張開眼睛,看到蛋糕後十分興奮。

這個時候,生日的小妹妹被送到蛋糕旁邊,她原來穿上了公主服,家長們拿着相機圍着拍照,小妹妹閉上眼睛,許下心願,吹熄蠟燭。此時,我在細想,回憶小時候我也曾參加過麥當勞生日會。

當年,我正在就讀九龍塘根德幼稚園,有一位同學生日,他的家長為他在太子一家麥當勞搞了一個生日會。我覺得,其實對於就讀幼稚園的小朋友來說,沒有什麼友誼的概念,同學主要就是玩伴,關係基本上透過家長來維繫。在家長們的籌備和推動下,媽媽帶我參加了一位男同學的生日會。

究竟生日的那位同學叫什麼名字、生日會的具體過程是怎樣,我已沒有什麼印象; 但個別的映象和圖畫,我仍模模糊糊地記得。

這時我在想,將來我有我的小朋友時,我會否為他搞一次麥當勞生日會呢?答案是肯定的。我認為,對於小朋友的成長,不同及多範疇的經驗十分重要。縱使小朋友未必明白生日會的意義,也未必記得你帶他去每一個地方的具體情況; 但對於小朋友來說,他增進了一點見識,多了一點人生經驗,這是成長的一部份。成大後,就成為了他的回憶,也構成了他童年的一部份。

除了參加別的小朋友生日會,我突然想起,我小時候爸爸媽媽曾經在家為我舉辦過一次生日會。有一個白色的蛋糕,我爬上了桌子,把蠟燭吹熄,拍下了有趣的相片。人長大後,小時候每一個零零碎碎的片段,也是至寶; 父母為你作出的每點付出,也是永恆的懷念。


世傑 | 20th Jul 2009 | 政治 | (72 Reads)

 

新世界主席及常務董事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表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違反《基本法》,理由為《基本法》只賦予該特權予立法會全體,那麼運用該權力起碼需要立法會過半數議員同意,並且不能下放該特權至立法會的專責委員會。

 

此論點涉及權力下放的問題,本文試闡釋本人的一些看法。

 

所謂有權有責,權力總帶來相關責任。社會就此的一般共識為,權力可以下放,但責任不可以下放 (「權放責留」),即是擁權者可以下放權力,但不會因為下放權力亦同時下放責任,他仍然需要負上因該權力帶來的任何責任。也就是說,如被授權者在行使該權力時犯上錯誤,下放者依然需要負上全責。

 

舉例說,在公司法,公司旳行政管理權在董事會全體,董事會有權把任何行政管理權下放,例如聘請總經理管理公司。但如果在管理上出現任何問題,董事會依然需要負責,不能歸咎於總經理而逃避責任。此外,在僱傭關係中,若僱員在其工作期間,因疏忽而導致第三者有任何損失,僱主亦需要負上有關連帶責任。

 

以上例子說明,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責任保留在賦權者本身,授權是允許的。如將「權放責留」理論套用在新世界司法覆核的事件上,立法會只要全體會議同意授予該特權予專責委員會,理應允許。 

 

順帶一提,雖然法理如此,但我們必須瞭解到特權法是於1985年通過,就是中英簽訂聯合聲明的後一年,也亦是英國企圖「民主化」香港的一步棋子。在成熟的民主地區,該權力的存在無可厚非。但香港正在循序漸進地推行民主,政黨政治和市民意識均遠遠未及民主國家,該特權在香港回歸後,是好是壞難以一概而論。 


世傑 | 20th May 2009 | 自己, 置頂 | (296 Reads)

 

不少大學生,特別是念經濟和金融的,總是希望畢業後能夠進入投資銀行工作。投資銀行給人的印象是工資高、工時長、總是聘任國外留學生。雷曼倒閉事件發生後,人們對這個行業產生了負面感覺,令人覺得投資銀行是以財技賺取暴利的行業。作為在投資銀行工作了三年多的我,也應該有點發言權,談談這個行業,讓大家對這個行業有更清晰的了解。

簡單來說,投資銀行內部主要分為三大部門︰投資銀行部、經紀部及研究部。我主要從事投資銀行部內之企業融資部。企業融資,就是為企業籌集資金,以助企業發展業務。企業籌集資金主要透過兩個渠徑,就是證券和債務。由於我的工作主要集中證券融資,本文的重點以證券融資為主。

透過證券集資,可以是首次公開發售和二級市場集資,由於首次公開發首較為複雜,本文將主要介紹這種融資方法。首次公開發售就是一般論及的新股上市。投資銀行家尋覓有業績有前景的公司,為其打造一個既合理又可信的商業故事,讓投資者知道和理解公司前景良好,以吸引投資者認購新股。從原有大股東的角度看,雖然新股上市會攤薄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但上市可以為企業帶來龐大資金,增加發展機會,讓企業更具競爭力。至於從投資者的角度看,他們主要期望公司能夠積極發展,賺取更多利潤,從而透過股息或二級市場出售獲利。

投資銀行家的工作,可是說是一位企業經紀。一方面協助及游說有潛質的公司進行上市,另一方面向投資者進行推介,吸引投資者向公司進行投資。投資銀行的利潤來自收取所成功籌集資金的一個百分比作為佣金,由於上市集資涉及龐大資金,因而佣金的數目一般也相當龐大。

在上市的過程中,投資銀行家會擔任領軍的角式,帶領不同的專業團隊,包括律師、會計師、估值師及公關公司等,力求得到監管當局的上市批准。由於上市涉及大量複雜的法律、會計及金融問題,投資銀行家的知識必須非常廣濶,掌握有關的法則、稅制、會計準則、市場情況,才能成功為企業達成上市的目的。

縱使企業的前景和業績有多好,能夠有效為企業作出推廣,售出股票是上市成功的關鍵,這方面就涉及投資銀行內的經紀部和研究部。由於上市集資的資金主要來自機構投資者,研究部會為企業撰寫研究報告,分析企業的行業情況,進行盈利及流動資金預測,讓機構投資者能夠更有效地評價股票。經紀部則擔任直接的溝通,對投資者解釋研究報告、分析企業前景,力求投資者向企業拿出資金進行投資。

當我在投資銀行工作時,我主要負責證券融資,就是為企業進行新股上市。由於香港股票市場不少的新股上市是內地企業,我需要經常到內地的不同城市,向優質企業推介在香港上市的好處。我亦需要撰寫詳盡的上市計劃書、擬定企業的商業故事、為企業進行估價,讓大股東明白上市對企業發展的好處。

當企業簽訂對投資銀行的聘任書後,我需要尋找優質的專業團隊,訂立時間表,找出上市中所有可能遇到的技術問題,透過集體討論和專業諮詢,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力求上市過程順利無阻。由於監管機構主要採取披露為本的政策,我亦需要選寫詳盡的招股書,披露所有投資者所需要合理地評估企業的資料,以滿足監管機構的要求,這亦是保障投資者的基本原則。到成功通過上市聆訊,進入上市的最後階段時,我需要為企業和投資者進行良好的協調,為股票進行定價,以達至雙羸的目標。

在投資銀行工作雖然工時長,但由於工作範圍非常廣濶,涉及多方面的知識和技術,接觸的人士也十分多,所以能夠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對商業社會和金融市場有較深入的認識,我認為投資銀行也是新畢業生的一份理想工作。

雖然現時金融市場較為波動,但我認同一名知名香港銀行家的說法︰商業就像人的身體,金融就像人的血液,血液的流動暢通,對身體整體十分重要,金融搞活了,整體經濟就會發展起來。我相信,世界和國政府對金融的重視,希望發展成熟和活躍的金融市場,就是這個原因。


世傑 | 19th May 2009 | 政治 | (168 Reads)

六四事件已經過二十年。還記得,當年發生事件後的第二天,返學校上話劇課,老師要求大家黙哀﹔還記得,在家中,看到爸爸看電視時眼有淚光﹔還記得,曾與友人出席晚會﹔還記得,當年參選港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被問及如何看支聯會的五大綱領。

不少政客提出要「平反六四」。要討論此問題,第一步必須釐清何謂「平反」。依支聯會司徒華的意思,「平反」指要求中央政府收回「四二六」社論把事件定性為「動亂」的言論,並把其重新定性為「愛國民主動運」。

首先必須指出,現時任何國內出版刊物提及事件時,已經沒有以「動亂」來形容。取以代之,所用的字眼為「八九春夏之交的政治風波」。對中國稍有認識的人都知道,國家對歷史定性的用字要求十分嚴格,這樣字眼的改變絕非偶然,而是表達如何看待事件的一種顯示。換言之,如「平反」的定義為收回「動亂」定性,那麼中央政府已經「平反六四」。

進一步,如要求把該事件定性為「愛國民主運動」才算平反,這又是否合符事實呢?當年,不少黨和國家領導人曾親自接見學生,進行對話,但由於學生內部派系眾多,不團結,沒有妥當代表,令多次會談沒有結果。又,當年蘇聯總理戈巴卓夫訪華,連原本計劃在天安門廣場舉行的歡迎會也不得不取消,改在北京機場舉行,也是為了學廣場聚集的學生能夠繼續和平進行。又,北京市依法宣布戒嚴令後,學生違法,坦克車進場也只在近郊,未有駛進廣場。此外,除了北京市,當時已有多個城市發生擺課擺工,經濟運作近乎停頓,如此情況,如我們是當年的中央領導人,應如何處理呢?我們要知道,當年中國政府並不存在橡膠子彈或水炮。更重要的是,不少所謂學運領袖,於六四後竟然順利安然逃到國外,又怎叫人相信事件並無外國勢力介入呢?

事件的發生,不論如何評論,也是國殤。同時,我們亦必須考慮當時的特殊事況,以及其後祖國的發展。改革開放的道路不易走,有曲折就要克服。我對祖國將來充滿希望,那些用事件來撈取政府籌碼的政客,為了國家,請回頭是岸。

 

請參見另一篇相關文章︰《柴玲須承擔六四責任》

http://wongsknathan.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318326 


世傑 | 29th Sep 2007 | 短評 | (407 Reads)


葉劉淑儀終於宣布參選十二月的立法會補選,如無意外,陳方安生會通過民主派的初選機制,成為泛民的唯一候選人,與葉劉決一高下。

作為愛國愛港人士,我當然支持葉劉。她宣布後曾向記者說過,她到美國讀書時,已計劃回港重返政壇。葉劉是有計劃的,有準備的。她在美國及香港籌組班子,成立匯 賢智庫。她最成功的,就是尋找到一班跨行業跨階層的人士支持她。觀乎外國經驗,不論是美國的共和民主兩黨,還是英國的保守工兩黨,也是跨階層的政黨。美國 共和黨有工會人士,美國民主黨也有商人。我猜想,跨階層政團是普選的其中一個前題。因此,我當年十分支持民建聯和港進聯的合併。

記得在一餐飯局中,與葉劉討論過港島區地區工作的定位問題。 她很清晰地表示她會專注於中產階級。中產在港島區為數不少,是不少政團的主要對象,希望葉劉能成力爭取到中產階級的認同和支持。

現在很清楚,陳方安生是反對派。可以想象,當年董先生和她合作時,是多麼困難。我猜想,行政上的問題,可能不少是陳太引起的。



世傑 | 4th Sep 2007 | 政治 | (532 Reads)

為了推動政制發展,香港特區政府自2004年1月成立政治發展專責小組,就政制發展徵詢社會各界意見,先後發表了第一至第五號報告書。於2005年12月,政府提交「區議會方案」予立法會審議,唯反對派的24票綑綁地反對,得不到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贊成,令一個受大多數市民支持的方案最終被推翻,亦失去了一個使香港政制循序漸進發展的契機。

曾蔭權當選第三屆特首後,聲言會在任期內徹底解決普選問題,並於2007年6月11日,向立法會提交《政治發展綠皮書》,羅列出數個方案。之前,於2007年6月6日,人大委員長胡邦國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發表題為「深入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把一國兩制偉大實踐推向前推」的講話,當中提到一個極度重要的政治法律慨念,就是「香港的高度自治來源於中央的授權」。這個授權的法律慨念,有人錯誤地認為是破壞香港高度自治的言論。事實上,只要明白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瞭解單一制的政治及法律含意,我們就會明白胡邦國為香港人釐清了一個重要的憲政慨念,本文的目的旨在解釋單一制、中央授權及香港高度自治的政治內涵及法理基礎。

世界上的國家,不是實行單一制,就是採取聯邦制。實行單一制的國家包括英國、法國和日本等﹔而採取聯邦制的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和德國等。單一制和聯邦制主要有三大分別。

第一是權力來源,單一制國家的權力來源來自中央政府,而聯邦制國家的權力來源來自成員國。以實行單一制的英國為例,擁有國家最高權力的是英國國會,根據「國會至上」的法律原則,國會可以訂立任何法例,包括下放中央權力至地方的法律。現時,縱使國會下放部分權力至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地方議會,國會法律上可以依法收回有關權力,因為國會任何時候訂立的法律也是至高無上的,這就是單一制國家權力集中於中央的體現。

第二是餘剩權力的所在,在單一制國家,中央會以法律方式明確說明下放至地方的權力範圍,而沒有明確下放至地方的權力,則以剩餘權力的形式留在中央政府。而在聯邦制國家,成員國會明確指明賦予什麼權力至聯邦政府,而沒有明確賦予的,就是剩餘權力,則留在成員國本身,即是說聯邦政府只擁有成員國明確授予的權力。

第三是權力的增減,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權力多少由中央政府決定,中央政府可依法增加或減少下放至地方的權力,中央政府可以不需要地方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成立、改變及廢除地方政府。在聯邦制國家,中央政府有多少權力則決定於成員國賦予多少,一般來說,成員國會把外交和國防權力賦予聯邦政府。聯邦制國家的憲法一般規定,聯邦政府不可以單方面改變中央與政府之間的權力分配。

補充一點,雖然聯邦政府以聯邦形式維繫成員國,但是成員國本身是單一制國家,換言之,成員國可以下放權力至成員國本身的地區政府。以美國為例,加州政府把外交和國防等權力依憲法授予聯邦政府,而同時可以把若干行政權力下放至加州地區政府,所以在憲政學上,成員國是獨立的政治實體,擁有其管轄地區的主權。

一個國家實行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往往視乎個別的歷史情況。一般而言,地方面積較大的國家例如美國和俄羅斯等,傾向於實行聯邦制﹔而較小的國家例如比利時和波蘭,則採取單一制。在中國,政治實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表明權力集中於全國人大,再由全國人大依法下放至各級政府,展示了中國採用單一制的法律基礎。

香港政制的法律基礎,建基於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和全國人大通過的全國性法律《基本法》。《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律,香港的高度自治及行使的各種權力都是來自中央的授權,當中的法理根據可以特別體現於四條重要法律,以下將逐一闡述。

第一條法律是《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的根本制度。雖然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但是由於香港特殊的歷史及實際情況,有必要設立特區落實一國兩制而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基本法》就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設立香港特區的授權法律,而授權的來源就是全國人大。

第二條法律就是《基本法》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就是對於單一制國家,中央透過法律明確下放特定權力的體現,這條法律就是中央把地區行政和立法等權力下放至特區,而當中並沒有下放外交和防務等權力,所以可以說,中央授多少權,香港就有多少權。

第三條法律是《基本法》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政府直接向中央政府負責,中間沒有其它層次的機關。特首除了向特區負責,還需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而特首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可見中央和香港是一個直接的授權和負責關係。

第四條法律是《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上文提及全國人大依《基本法》第二條授權香港行使行政和立法等權力,這是明確的授權範圍,而沒有明確授予的剩餘權力則留在中央,所以當中央認為有需要時,可以依第二十條將剩餘權力進一步授予特區。

綜合以上對單一制及中國法律的分析,香港特區的執政權力為中央所有,並透過《基本法》下放至特區,明白這個憲政安排對瞭解一國兩制的法理基礎十分重要,這亦是為什麼吳邦國說「香港的高度自治來源於中央的授權」的原因。

國家主席胡錦濤在香港慶祝回歸暨特區政府就職典禮上明確指出,一國兩制的一國就是要維護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安全。沒有下放至香港的權力就是中央的權力,而香港的憲制發展絕對是中央的權力之一,必須中央的參與及同意,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中央同意,我們必須明白和專重這些都屬於中央的憲制權力,這些都是依法和合埋的憲政安排。

 


世傑 | 16th May 2007 | 政治 | (464 Reads)

 

[下文於07年5月9日刊於信報,多謝COKC及Dora相助。]

繼中環天星碼頭清拆事件後,皇后碼頭的清拆問題引發起社會新一輪的爭論和關注。同一班的青年人、壓力團體和反對派政客,高調地進行抗爭。在整個事件中,政府依照法律程序,經過諮詢後決定拆卸,是完全合法,為何還會有如此爭議?表面上,這是一個文化保育的問題,實質上是被反對派煽動起的一個政治問題。

青年人憑藉一份對社會的熱情,向權威向政府進行抗爭,不自覺地享受著自以為是的「英雄感」,把自己看成「社會良心、真理使者」。

為了吸引社會和傳媒的關注,反對派政客和主要由青年人組成的壓力團體互相拉攏,挑起無休無止、死纏爛打式的爭拗。政客為了得到青年人的支持和選票,瞬間把事件演化成「政治事件」,變成自我宣傳的機會,完全顯示了他們那「見風駛舵」的低級政客本質。

清拆事件問題的核心,就是決定拆卸與否是法律上的一個「行政決定」,程序上並不需要透過任何少數服從多數的「立法程序」。根據《古物古蹟條例》,保護古物由民政事務局局長負責,經過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決定,而該委員會委員的任命又是一個「行政決定」,委員們由政府直接委任。

一般而言,具爭議性的議題,往往需要通過立法會辯論,最後透過投票表決。立法會透過民主選舉產生,選出代表不同意識形態和利益群體的議員,他們持不同意見是常事。至於只需要透過行政決定的問題,其決定基礎為法律賦予政府的權力,所涉及的事項往往不具爭議。話雖如此,以天星問題為例,前後已討論了差不多十年時間,政府諮詢文件也於0107年間多次提交立法會,不論在法律上和程序上,政府已盡了最大的努力覆行其應負的責任。

清拆問題就本質以言,極具爭議性。首先,文化評審往往沒有可量化的客觀標準,難以得到一致意見。此外,拆卸天星涉及維港填海,會令人聯想到大財團的經濟利益,成為一個可大炒特炒的政治議題。純粹透過「行政決定」去解決具爭議性的政治議題,效果當然不理想。反對派的政客當然會把握機會,加入戰團,建立「功績」,以取更多政治本錢。

只要結論不符合反對者意見,反對者必然會以「罔顧民意」等口號攻擊政府,再次引發皇后碼頭抗爭事件。對於這樣的政治性爭論,「行政決定」是死路一條。

筆者建議,政府把未來預想具爭議性的項目,在立法會內提出「沒有法律效力的動議辯論」,讓各政客發表一番,激化社會辯論。最後,關鍵是依法投票,少數服從多數,決定後始由政府執行。此舉一方面把政治議題帶回政治性的立法會,另一方面令少數者清清楚楚看到自己是少數。  


世傑 | 7th Apr 2007 | 政治 | (869 Reads)

 

在資本主義社會,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基本規律。若然社會人士希望企業在放棄利潤的前提下,覆行企業社會責任,是不設實際的,亦是不可能的。從法律的角度看,企業除了接受有關法律規範,並沒有其它責任。事實上,縱使法律對企業有所規範,不少企業還會選擇在犯法的邊緣運作,只要謹謹不犯法便可了,更不論什麼社會責任。 

當人們提到企業社會責任,由於該片語用了「責任」二字,顯得企業覆行該等責任是應該的、道德的和合情合理的。然而,經濟學上,從企業的本質和成立目的看,企業的根立存在意義是利潤最大化。在市場經濟下,企業的各自利潤最大化,在消費者選擇和價格機制下,政府的合理干預和無形之手將會帶來最大的社會效益。 

企業社會責任是意思非常廣闊的名語,當中包括企業管治、員工關係、股東和董事分權、周年大會、透明度和公益事業等等事項。要有效理解社會責任這個慨念,我們必須做一個區分,就是要把責任分為法律要求的和非法律要求的社會責任。對於一般公司,會受到《公司法》及行業法規所規範,而上市公司更會受到《上市規則》的規範,因而對企業管治更加嚴格。從經濟學上,由於犯法的成本太大,公司是會覆行法律要求的社會責任。可是,對於非法律要求的社會責任,若然企業不能在覆行中獲得任何利益,例如如果企業不能在贊助慈善機構中得到任何市場宣傳效果,企業在經濟學上是不會覆行任何的非法律要求的社會責任。 

在當代最流行的公司制度下,企業的擁有者是股東,而企業的管理者是董事。董事負責公司業務上的日常運作,而所得的利潤最終歸股東所有。董事由公司任命,而公司由股東控制,因此,董事必須向股東負責。股東與公司的關係是投資關係,股東們拿著資金,尋找合適的投資機會,而投資的目的是利潤回報。若股東希望做點公益善事,最直接的方法是把手上的資金直接投進公益事業,不用先投資到公司,然後再間接地透過公司覆行社會責任。若公司的董事在妄顧公司利潤的前提下,增加成本或減少收入地覆行社會責任,從法律上,由於董事和公司之間有信託關係,董事或會因此而負上法律責任,被視為有損公司利益之信託失職,需要對受損的股東作出賠償。 

不少社會壓力團體,致力於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他們透過宣傳和運動,鼓勵和表揚在覆行社會責任上傑出的企業。從經濟學看,被視為積極覆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名譽和形象得以提升,顧客對公司的觀感會增強,從而增加對公司產品和服務的消費,進而令企業增加利潤。在企業的立場,覆行社會責任是宣傳的一種方法,往往是由市場部、公眾關係或企業傳訊部門所負責,可以說是對謀取利潤的其中一項手段。 

一般而言,壓力團體甚至政府,對於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是重要的。但我們要清礎明白,企業覆行社會責任時,並非出於他們的「善心」,企業的本質從來也只是謀取利潤。推動社會責任的重點在於提升覆行社會責任企業的形象,讓公眾對該等企業形成良好觀感,同時設法運用他們的活動和宣傳方法,為支持社會責任的企業提升聲望,協助企業賺取更多利潤。 

要注意的是,政府在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過程中,不應給予任何金錢上的補助,因為政府本身可以直接推行公益事務,甚至進行立法,根本不需要間接地透過企業進行,效果亦不會理想。企業自然會基於利潤、業務和形象上的考慮,按市場原則適量適時地投入社會責任事務。 

從實證主義角度看,任何關於企業「應否」擁有或覆行社會責任是無謂和多餘的。「應否」是形而上學的問題,不能夠被經驗世界證實或否證,價值判斷在沒有統一的基礎下也推論不出一致的結論。對於這個問題,正確的進路是去研究有什麼責任是較為重要的,這就應該透過立法規定,逼使企業覆行。同時要研究有什麼責任是在社會公益的角度可取的,那就應該透過壓力團體和政府鼓勵和推動。對於「應否」問題,我們必須弄清「責任」的哲學本質,那才不會被捲入無謂的形而上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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