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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傑 | 2nd Feb 2012 | 政治, 置頂 | (399 Reads)

「雙非」問題的關鍵,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即「香港永久性居民為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的法律解釋。究竟,「在香港出生」,是否包括「非法入境、踰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港所生的子女呢?

人大釋法指出「雙非」沒有居港權

1999626,全國人大常委通過《關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指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基本法》第二十四款第二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810全國人大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

在上述《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訂明︰「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踰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由上述條文可見,根據1999年人大釋法,由於「雙非」孕婦為「非法入境、踰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所以「雙非」子女不應享有居港權。

「莊豐源案」判決與人大釋法不一致

2001年,內地居民莊氏夫婦,來港旅遊探親期間產子,兒子莊豐源被遣返,成「莊豐源案」。問題的癥結是,「莊豐源案」的判決與人大釋法不一致。

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的判詞表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項的含義清晰,沒有任何歧義」﹔因此,「本院無法基於[籌委會的有關意見]而偏離本院認為是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項的清晰含義」。換言之,在終審法院的角度,由於該條文的含義清晰,所以不需要參閱籌委會的意見,最終判定莊豐源擁有居港權。

事實上,在「莊豐源案」判決翌日,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喬曉陽已公開指出:「該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

釋法及立法原意清晰 沒有必要修改《基本法》

根據上述分析,人大已經釋法闡述有關居港權條文的立法原意,所以沒有必要修改《基本法》。要解決「雙非」問題,其中一個方法是人大再次進行釋法,指出「莊豐源案」的判決與其釋法不一致,重申籌委會的決定是釋法的其中一部份及具法律效力。筆者有感,香港法律的發展,是在兩地不同法系背景的情況下進行,需要各方的諒解和磨合,才有利香港的整體發展。


世傑 | 27th Oct 2011 | 政治, 置頂 | (436 Reads)

在外傭居港權案中,原訟法院裁定《入境條例》第2(4)(a)(vi)條違憲,所謂違憲之「憲」,就是指《基本法》。所以在判斷外傭是否擁有居港權時,必定涉及《基本法》的解釋問題。《基本法》訂明香港永久居民須「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但當《基本法》沒有作進一步闡述時,我們應如何解釋當中文意呢?答案在《吳嘉玲案》。

 

《吳嘉玲案》的判詞指出,以普通法解釋《基本法》時︰「the courts must consider the purpose of the instrument and its relevant provisions as well as the language of its text in the light of the context」﹔而法院的角色是︰「construe the language used in the text … in order to ascertain the legislative intent as expressed in the language」。在法理學的角度,就是在解釋《基本法》時,應該以「目的論進路」(Purposive Approach),確定立法原意。

 

下一個問題是,當「基本法草擬委員會」草擬《基本法》時,外傭擁有居港權是否他們的立法原意呢?可以想像,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在以「目的論進路」的解釋方法下,有關《入境條例》並不違憲。


世傑 | 18th May 2010 | 政治, 置頂 | (175 Reads)

  

2012年政改方案表決臨近,反對派似乎有意再次綑綁式否決方案,令香港政制發展原地踏步。就筆者觀察和瞭解,反對派反對是次政改方案主要有兩個論點。第一,反對派聲稱2012年政改方案僅為「翻叮的退步方案」﹔第二,政府沒有交出普選路線圖。本文旨在論述此等論點既不符合事實,亦不符合相關憲政法律。 

突破性進步的政改方案 

首先,自2005年反對派綑綁式否決2007/08政改方案後,政府成功爭取到普選時間表。人大常委會於20071229日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明確了香港達至普選的時間表,即香港可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而在行政長官普選後,立法會全部議員可以由普選產生。

 

按照政府建議的政改方案,2012年的立法會有41個(即接近六成)議席將會是直接或間接由地區選舉產生,70席的立法會將有相當程度的民主成分。此外,在《決定》訂明2012年立法會維持功能界別和地區直選議席各佔一半的前提下,政府建議不增加「傳統」功能界別,而增加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的議席,顯示政府有誠意加強立法會的民主成分。

 

2005年反對派綑綁式反對的原因之一,是認為委任區議員不應有權選出立法會議員。現時政府的建議方案提出只由民選區議員參與立法會內區議會議席的互選,並建議採取「比例代表制」的投票方式,讓議席分配較能反映市民對不同政團或獨立候選人的支持度程度,因而能夠進一步提升選舉的民主成分。

為什麼政改方案沒有路線圖 

現階段,在法律上政府不可以就2012年以後的選舉辦法提出方案。根據《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200446日公布的《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政制發展需要按次序走過政改「五部曲」(即特首向人大常委會交報告、人大常委會決定、立法會通過、特首同意及人大常委會批准結果)。

 

20071212日,行政長官再次走出政制發展程序的「第一曲」,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表示兩個選舉辦法需要修改,並提出不遲於2017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將有較大機會獲得大多數人接納。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行政長官提交的報告後,亦隨即譜出了「第二曲」,於20071229日通過《決定》,明確了香港達至普選的時間表,亦訂明可按照《基本法》對2012年兩個選舉辦法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在「第二曲」,政府只獲人大常委會授權修改和落實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至於2012年以後如何修改兩個產生辦法以達至普選,則並非現屆政府已獲授權處理的範圍。因此,在法律上特區政府不應該也不能夠就2012年以後的政改提出任何方案。

 

事實上,根據中大香港亞太研究所於2010128日至24日進行的民意調查,約45%受訪市民贊成是次政改只應該處理中央已授權處理的2012年選舉,而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及2020年普選立法會則應該交由下屆政府處理。此外,2012年以後的政策發展,特別是如何處理功能界別的問題,社會上仍是意見紛紜,分歧極大,現階段不宜草率做出建議或決定。

政制向前踏出新一步 

反對派把有突破性進步的2012年政改方案,妄顧事實地口號式扭曲成所謂「翻叮的退步方案」。同時,反對派在漠視人大常委授權政府處理範圍的情況下,強行要求政府交出普選路線圖線,亦為不理會香港憲政法律之舉。筆者懇請有良心的立法會議員,應該明辨事實和遵守法律,支持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2012年政改方案,為香港的政制發展向前踏出新一步。


世傑 | 1st May 2010 | 自己, 置頂 | (270 Reads)

人長大了,不免多回憶。少時,期待獨立的生活﹔大了,更注重身邊的人和事。近來,多了自己的時間,多了與人聚會,多了瞭解人。生命的突破,是知識、經驗和人的總和。多謝你們,進入了我的生命,豐富了我的生命,構建了我的生命。

多謝舊同學的你們。有的認識了十年,有的二十年。少時,從父母聽到有認識了十多年的朋友,覺得很奇妙,現在自己有了。你們見證了我的成長,起起伏伏。你們對我的關心和支持,已多年,依舊不變,有多無減。認識多年,當中或有較少聯繫的時候,但在心中,偶爾總是想起你們。我長大了,你們也長大了,甚至成家立室了。多謝你們把我帶進了你的家庭,參與了新生命的成長。看到學校時的舊照片,大家也經歷了很多,但始終不會忘記當年的情境。當我遇到困難時,你們的出現,支持了我。更奇妙的是,是看到你們走在一起。

多謝訓練班的你們。與你們的日子,開放了我,發展了我。那一夜,大家的支持,大家的建議,開放了我。那八天,是突破,是成長。給我為自己出征,給我三乘五咭,給我支持。那綠色的地方,已成為我的心靈加油站。訓練了我,也讓我訓練人,成長就是這樣吧,是循環的。十年來,是一個階段的總結,也是一個開始,很期待將來,看到更多的成長。

多謝參與社會服務遇到的你們。參與社會服務多年,從戰友到朋友,一起經歷社會。每次選舉,每次學習,也很滿足,也很難忘。特別是北京的那一次吧,我從珠海趕來,早上學習,晚上討論,交流的喜悅打破了天寒與地凍。任務也許是那些吧,有著你們的期望,給了我動力。選戰前後,一起參加興趣課程,考了資格,這就是戰友吧。

多謝工作上的你們。工作上的討論,工餘時的嘻戲,也是享受的。多謝你們的肯定。

還有給我生命的,上天總有安排,總會圓滿的。

人生總有得到的,回頭看看,點算一下,帶著感恩之心,放在心中,才是真正的得到。


世傑 | 25th Feb 2010 | 政治 | (233 Reads)

 

前言 

《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了香港政制發展的原則及方法,當中包括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的產生辦法,最終是要達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產生、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產生的目標。

然而,在200512月在立法會就有關07/08選舉方案的表決中,反對派綑綁式否決了獲得大部份支持的政改方案,導致香港政制發展原地踏步。 

2012年兩個選舉辦法報告 

20071212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提交《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闡述香港政制發展的需要和建議。

 

全國人大常委審議報告後,於20071229日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指出︰「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政制發展的法律基礎 

香港政制發展的法源來自《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就《基本法》作出的若干解釋及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單一制國家,透過《基本法》作為授權法律落實「一國兩制」,香港特區政府並無剩餘權力,任何政制發展必須遵循《基本法》,以及人大常委根據《憲法》第67條及《基本法》第158條對《基本法》的解釋。

 

香港政制發展之法律程序,必須要走「五部曲」。於200446日,全國人大常委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訂定以下政改五部曲︰(1) 由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2) 人大常委決定﹔(3) 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4) 行政長官同意﹔及(5) 人大常委會批淮或備案。

 

除了《基本法》訂定之「循序漸進」和「實際情況」原則,「均衡參與」、「行政主導」及「繁榮穩定」均為具有法律地位的政制發展原則。於2004426日,全國人大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指出︰「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都應遵循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相協調,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行,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等原則。」

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特區政府成立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之委員人數穩步提升。第一屆(1997年)、第二屆(2002年)及第三屆(2007年)選舉委員會人數分別為400人、800人及800人,由第一屆到第二屆增加的人數為400人。

 

按照「循序漸進」原則,應該適量地增加選舉委員會人數,讓更多積極人士進入建制,以增強委員的代表性。因此,2012年選舉委員會人數可以增至1200人,以使每次的增幅均為400人。

 

在符合「均衡參與」原則下,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應該維持四大界別的委員人數均等,即每一界別的增加人數應為100人,以確保社會不同界別獲得充份代表。為加強參選人的代表性,提名門檻亦應該維持選舉委員會人數的八分之一,以確保參選人獲得不同界別人士之支持。

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 

回顧過往立法會產生辦法,第一屆(1998年)、第二屆(2000年)、第三屆(2004年)及第四屆(2008年)之地區直選議員人數分別為20名、24名、30名及30名(50%),分別佔整體立法會議員人數之33.33%40%50%50%﹔如把區議會的議席計算在內,地區直選或間選議席分別佔35%41.67%51.67%51.67%。第一屆至第三屆立法會地區直選或間選議席穩步增加,符合「循序漸進」原則。 

參考普遍認為民主的國家和地區,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均為民主選舉,並按照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分別採用。例如美國的選舉人票制度及英國首相的產生辦法,均採用間接選舉模式。區議會之立法會議席為地區間接選舉產生,符合普選原則,亦為增加民主成份之體現。

 

立法會議席可以增加至70席,分區直選及功能團體各佔35席,而功能團體新增的五個議席由區議會議員互選產生,符合民主間接選舉原則。回顧歷屆選舉,地區直選或間選議席之歷次增幅約為6.67%10%。如此方案獲得通過,立法會議席全體議席之58.57%將為地區直選或間選產生,增幅為8.57%,符合「循序漸進」原則。


世傑 | 19th Feb 2010 | 政治, 置頂 | (182 Reads)

Chinese judge urges higher threshold for corruption cases 

背景 

人民法庭的有效運作,有賴於法官的公正不阿。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先後制定《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和《人民法院紀律處分條例》,以解決司法廉潔的突出問題。 

然而,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去年以來,各級法院以更大決心、更大力度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決不姑息遷就,共查處違紀違法人員712人,其中追究刑事責任105人。」由違紀人員的數目可見,司法不廉、司法不公的問題依然嚴重。

法院財務管理  

法官的薪俸及退休金是否充份,對司法廉潔起著重要的作用。為切實加強反腐倡廉的司法體制建設,法官的薪俸及退休金應當充分,與其地位、尊嚴和責任相稱。

 

在現行的有關法律和法規下,對法官的工資提供了若干保障。根據《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法官的工資標準,根據審判工作特點,由國家規定。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第十條,法官一經任用,除正常工作變動外,非因法定事因,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以保障法官的職業地位,加強法官職業化。

 

人民法院的財務管理,由同級政府編制財務預算,並按《預算法》之所關規定,再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批。根據《人民法院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人民法院預算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要根據人民法院所擔負的工作任務,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職能所需經費。

獨立諮詢組織 

世界不少的司法管轄區,均設位獨立的法官薪酬諮詢組織,以保障司法廉潔及司法獨立。

 

以香港為例,舉凡關於法官及司法人員薪酬和服務條件的事宜,有關當局均須諮詢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Standing Committee on Judicial Salaries and Conditions of Service) (下稱「香港司法委員會」),其主席及四位委員均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委任。

香港司法委員會是一個諮詢組織,政府及行政會議在有需要時作出最後決定。有關薪酬和其它對於薪酬架構及服務條件的改變,如果涉及額外開支,則需得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的批准。 

由於香港司法委員會由本地具聲望的人士出任,就法官薪酬提出的意見具權威性,政府對法官薪酬的影響性較低,法官因而能夠更獨立地審案及作出判決,亦不容易受到外部不當利益所影響。其它司法管轄區所設立的類似組織包括︰英國最高級人員薪金檢討委員會 (The Review Body on Top Salaries) 及澳州薪酬審裁處 (Remuneration Tribunal)

建議 

本人建議考慮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法官工資諮詢委員會,作為獨立諮詢組織,就法官的工資提出建議。諮詢委員會應就當地各級法官的工資,進行研究調查、職位分析及撰寫報告及建議。諮詢委員會隸屬於各級人大,有助於體現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及發揮人大監督的職能。

 

諮詢委員會的組成應為社會各界有關人士,包括黨政領導、法律界人士、財經界人士及工商專業人士等。法官或退休法官不應被委任作為委員,以避免利益衝突。

 

諮詢委員會應就法官工資水平訂立明確考慮因素,當中包括維護司法獨立、吸引有資格勝任的人擔當及留任法官、職級、工作量、工作效益及效率、公務員工資水平及通漲及工資增長等經濟因素,並且在沒有合理理由下,不得削減法官的工資。


世傑 | 4th Jan 2010 | 政治, 置頂 | (458 Reads)

香港立法会大楼(图) 

反對派表示,由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25(b)條規定「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 (Universal and Equal)」,而功能組別違反「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則,所以普選不能包括功能組別。本文將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並指出《基本法》的設計並無要求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必須符合「一人一票」或「平等」原則,而且從國際經驗看,「平等」原則並非普選或民主制度的必要元素。

《公約》之「普及而平等」原則不適用於香港

從港英時期至今,《公約》第25(b)條從不適用於香港。於1976年,英國政府決定把《公約》引申至香港時,就該條特別向聯合國作出了以下保留修文︰「就在香港設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或立法機構而言,英國政府保留不應用《公約》第25(b)條的權利。」

19966月中央政府照會聯合國秘書長,表示特區政府成立後將維持這樣的憲政安排。而且,《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第25(b)條回歸前不適用於香港,所以回歸後亦不適用於香港。因此,如果說功能組別的設立違反《公約》,是漠視了由港英政府應用至今的保留條文。香港政制發展的法源來自《基本法》,而非《公約》。

此外,就選舉權而言,《基本法》與《公約》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基本法》第68條規定,立法會最終以「普選 (Universal Suffrage)」產生,而並非《公約》所表述的「普及而平等選舉 (Universal and Equal Suffrage)」。就兩者用字的分別可見,《基本法》刻意略去「平等 (Equal)」一詞,沒有要求絕對性的「一人一票」。因此,縱使功能組別不符合「一人一票」,亦沒有違反《基本法》要求普選的這個最終目標。

「一人一票」並非民主必要元素

綜觀國際經驗,「平等」或「一人一票」並非民主的必要元素。以美國為例,不論各州的人口多少,每州只選出兩位參議員,如3,700萬人口的加州與53萬人口的懷俄明州,同樣只選出兩位參議員。換句話說,每名懷俄明州居民的「被代表率」,將遠高於每名加州居民,明顯違反「平等」原則。英國的情況更為嚴重,上議院議員包括並非由選舉產生的世襲貴族、主教及法官,同時違反「普及」和「平等」原則。

民主國家容許違反「平等」原則產生的立法機關,是由於歷史發展的實際情況。美國參議院的不平等,是要平衡各州的利益,不讓人口多的州獨大﹔而英國的不平等,是君主封建政治的發展結果。可見,世界各地區可以因應自身的實際情況,發展出符合民主的政治制度。

綜合上述分析,《基本法》並無要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必須「一人一票」,而「一人一票」亦非民主的必要元素,只要適當地改革功能組別,擴大其選民基礎,在立法會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時,功能組別亦可以長期存在。

http://www.takungpao.com/news/10/01/25/LTA-1206545.htm


世傑 | 14th Oct 2009 | 自己, 置頂 | (2205 Reads)

Picture

期待以久,參加了由北韓文化部組織、以「慶祝朝鮮勞動黨建黨64周年黨慶」為主題的文化交流特別探訪團,官方強調該團並非單單旅遊,而是把團員看為北韓的朋友,並將安排與當地官員、居民和學生等進行文化交流。報名時需要提供個人背景資料,並承諾遵守當地法律及尊重當地文化。經過審核後,成功得到批准。

起程經歷 

101日中國60周年國慶當日,由香港乘機到達北京,由於天安門閱兵及表演晚會,北京實施交通管制,乘坐鐵路並轉乘計程車後,還需步行約45分鐘才到達酒店。由於酒店鄰近天安門,可以聽到及看到部份煙火。

102日,早上於酒店與領隊集合,領隊是一名西班牙人,同時為北韓文化部的國外特別代表,同行只有兩名團友,分別為來自加拿大的電腦工程師及一名意大利共產黨黨員,並即日辦領了北韓簽證。

第二天,乘坐北韓官方航空公司「高麗航空」直飛平壤,由於碰巧2009年為中朝建交60周年及中朝友誼年,溫嘉寶總理進行3天的訪朝活動,同機有大批香港記者,在機上接受了香港電台的訪問,這位記者與我一樣,希望親身瞭解北韓的實際情況。蘇聯制造的航機順利到達平壤,有兩名北韓文化部官方人員及一名當地導遊接機,在機場放下手提電話後,正式展開了10天的北韓之旅。

豐富的行程

由於此團為黨慶特別探訪團,除了一般的旅遊景點名,還包括了一些旅行團不能到訪的地方。曾到訪的地方及行程包括︰

展覽館、銅像及紀念碑

萬景台金日成故居、北韓凱旋門、革命展覽館、主體思想塔(主體思想為北韓主要指導思想)、文化展覽館、郵票展覽館、鐵路博物館、中朝友誼塔(紀念抗美授朝戰爭、金日成銅像、千里馬銅像、錦繡山紀念宮殿(擺放金日成遺體)、大城山革命烈士墓園、三大革命紀念館、萬壽台藝術中心、國際友誼展覽館(展覽世界各地送贈金日成及金日正的禮物)祖國解放戰爭勝利紀念館(北韓認為美國發動朝鮮戰爭)、美國「人民號」間諜艦、祖國統一三大憲章紀念塔、工藝品展覽館

政府或公共建築物 

人民大學習堂(即國家中央圖書館) 地鐵(全球最探的地下鐵路)平壤第一中學(金日正曾就讀的中學)、金正淑托兒所、萬景台學生少年宮(青少年參與各樣課外活動的地方)、西海水閘、朝鮮建築學院、朝鮮製片廠(世界各地建築物的拍攝場景)中央動物園(到訪當日是假日、非常熱鬧)、中央植物園(養植金日成花及金正日花)、金策工業綜合大學(電子圖書館)、大同江啤酒廠(北韓正進行100天戰鬥運動)

交流及娛樂活動 

與文化部官員交流及晚宴、 大同江外交人員俱樂部(晚飯及卡拉OK)阿里朗大匯演(十萬人的大型表演)、觀看黨慶煙火、黨慶日與當地市民集體跳舞、羊角島飯店澳門娛樂場(玩了廿一點和百家樂)、羊角島飯店旋轉餐廳、羊角島韓國燒烤(有狗肉湯供應)、探訪合作農場、探訪當地民居

歷史古蹟及旅遊點 

妙香山普賢寺(並在妙香山野餐)東明皇古墓、板門店休戰區(在談判室內跨過了南韓邊境)、圍牆(透過望遠鏡觀看位於南韓的分隔圍牆)

深刻印象 

讓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擺放金日成遺體的錦繡山紀念宮殿。進入宮殿前,除了錢包外,隨身不得携帶任何物品,途中經過如放在機場的金屬探測器及進行搜身,並走過洗鞋機和吹風機,確保身體一塵不染。攞放遺體的大堂,打著暗紅色的燈,當地人民無不痛哭,發出淒慘的哭聲,並在遺體的前方、左方和右方鞠躬,表達對領袖的尊重和懷念,氣氛莊嚴及沉重。

最愉快的時刻之一,是探訪平壤第一中學及金正淑託兒所。金正日曾就讀平壤第一中學,是國內的一所精英學校﹔金正淑是金日成的妻子和金日正的母親,被稱為「國母」。觀看中學學生表演樂器及唱歌,並與正在上英語課的學生進行交流。託兒所的小朋友十分可愛,衣著清潔整齊,還主動走過來抱抱你,我與他們做鬼面,小朋友很高興。黨慶當日,人民於廣場集體跳舞,在兩位穿著朝鮮傳統服裝女子的帶領下,參與了兩部份舞蹈,她們親切又有善,十分愉快。探訪農地合作社的農民民居,屋內物品不多但整齊清潔,人民生活樸素但精神充實。

感想 國家與人民

北韓實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制度,人民不用交稅,教育及醫療免費,政府無償提供住房,街道清潔,沒有污染,國家透過換領券制度,供應基本食物及日常用品。我最欣賞的是,當地人民生活簡單樸素,談話真誠,笑容真摰,國家和家庭觀念強,一心一意建設國家,罪案率和離婚率極低。相對來說,資本主義國家雖然物質較為豐富,但不少人心靈空虛,沒有理想甚至荒廢生活。人民的幸福生活,應該成為各國政府的根本目標。無謂的政治鬥爭,只會為人民帶來苦難。

 

整個行程我拍下超過2000張相片,部份上載於Facebook,連結如下︰-

第一部份: http://www.facebook.com/album.php?aid=159388&id=542265464&l=39f130c9f4

第二部份: http://www.facebook.com/album.php?aid=159396&id=542265464&l=4befb28715


世傑 | 26th Jul 2009 | 自己 | (855 Reads)

McDonald's logo 

這天路過佐敦,到麥當勞借用洗手間,恰巧正在舉行一位小朋友的生日會。我從來沒有留意過小朋友的生日會是如何進行,亦有空閒時間,所以,我找個附近的坐位,坐下來靜心觀察。

十多位小朋友在麥當勞服務員小姐的帶領下,正在玩一些遊戲。數分鐘後,服務員小姐突然關上生日會專用區的燈光,然後叫小朋友們一同閉上眼睛,倒數十下。這個時候,另一位服務員用一架手推車,把一個生日蛋糕送進生日會專用區。小朋友倒數後,張開眼睛,看到蛋糕後十分興奮。

這個時候,生日的小妹妹被送到蛋糕旁邊,她原來穿上了公主服,家長們拿着相機圍着拍照,小妹妹閉上眼睛,許下心願,吹熄蠟燭。此時,我在細想,回憶小時候我也曾參加過麥當勞生日會。

當年,我正在就讀九龍塘根德幼稚園,有一位同學生日,他的家長為他在太子一家麥當勞搞了一個生日會。我覺得,其實對於就讀幼稚園的小朋友來說,沒有什麼友誼的概念,同學主要就是玩伴,關係基本上透過家長來維繫。在家長們的籌備和推動下,媽媽帶我參加了一位男同學的生日會。

究竟生日的那位同學叫什麼名字、生日會的具體過程是怎樣,我已沒有什麼印象; 但個別的映象和圖畫,我仍模模糊糊地記得。

這時我在想,將來我有我的小朋友時,我會否為他搞一次麥當勞生日會呢?答案是肯定的。我認為,對於小朋友的成長,不同及多範疇的經驗十分重要。縱使小朋友未必明白生日會的意義,也未必記得你帶他去每一個地方的具體情況; 但對於小朋友來說,他增進了一點見識,多了一點人生經驗,這是成長的一部份。成大後,就成為了他的回憶,也構成了他童年的一部份。

除了參加別的小朋友生日會,我突然想起,我小時候爸爸媽媽曾經在家為我舉辦過一次生日會。有一個白色的蛋糕,我爬上了桌子,把蠟燭吹熄,拍下了有趣的相片。人長大後,小時候每一個零零碎碎的片段,也是至寶; 父母為你作出的每點付出,也是永恆的懷念。


世傑 | 20th Jul 2009 | 政治 | (133 Reads)

 

新世界主席及常務董事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表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違反《基本法》,理由為《基本法》只賦予該特權予立法會全體,那麼運用該權力起碼需要立法會過半數議員同意,並且不能下放該特權至立法會的專責委員會。

 

此論點涉及權力下放的問題,本文試闡釋本人的一些看法。

 

所謂有權有責,權力總帶來相關責任。社會就此的一般共識為,權力可以下放,但責任不可以下放 (「權放責留」),即是擁權者可以下放權力,但不會因為下放權力亦同時下放責任,他仍然需要負上因該權力帶來的任何責任。也就是說,如被授權者在行使該權力時犯上錯誤,下放者依然需要負上全責。

 

舉例說,在公司法,公司旳行政管理權在董事會全體,董事會有權把任何行政管理權下放,例如聘請總經理管理公司。但如果在管理上出現任何問題,董事會依然需要負責,不能歸咎於總經理而逃避責任。此外,在僱傭關係中,若僱員在其工作期間,因疏忽而導致第三者有任何損失,僱主亦需要負上有關連帶責任。

 

以上例子說明,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責任保留在賦權者本身,授權是允許的。如將「權放責留」理論套用在新世界司法覆核的事件上,立法會只要全體會議同意授予該特權予專責委員會,理應允許。 

 

順帶一提,雖然法理如此,但我們必須瞭解到特權法是於1985年通過,就是中英簽訂聯合聲明的後一年,也亦是英國企圖「民主化」香港的一步棋子。在成熟的民主地區,該權力的存在無可厚非。但香港正在循序漸進地推行民主,政黨政治和市民意識均遠遠未及民主國家,該特權在香港回歸後,是好是壞難以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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