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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傑 | 29th Sep 2007 | 短評 | (271 Reads)


葉劉淑儀終於宣布參選十二月的立法會補選,如無意外,陳方安生會通過民主派的初選機制,成為泛民的唯一候選人,與葉劉決一高下。

作為愛國愛港人士,我當然支持葉劉。她宣布後曾向記者說過,她到美國讀書時,已計劃回港重返政壇。葉劉是有計劃的,有準備的。她在美國及香港籌組班子,成立匯 賢智庫。她最成功的,就是尋找到一班跨行業跨階層的人士支持她。觀乎外國經驗,不論是美國的共和民主兩黨,還是英國的保守工兩黨,也是跨階層的政黨。美國 共和黨有工會人士,美國民主黨也有商人。我猜想,跨階層政團是普選的其中一個前題。因此,我當年十分支持民建聯和港進聯的合併。

記得在一餐飯局中,與葉劉討論過港島區地區工作的定位問題。 她很清晰地表示她會專注於中產階級。中產在港島區為數不少,是不少政團的主要對象,希望葉劉能成力爭取到中產階級的認同和支持。

現在很清楚,陳方安生是反對派。可以想象,當年董先生和她合作時,是多麼困難。我猜想,行政上的問題,可能不少是陳太引起的。



世傑 | 4th Sep 2007 | 政治 | (371 Reads)

為了推動政制發展,香港特區政府自20041月成立政治發展專責小組,就政制發展徵詢社會各界意見,先後發表了第一至第五號報告書。於200512月,政府提交「區議會方案」予立法會審議,唯反對派的24票綑綁地反對,得不到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贊成,令一個受大多數市民支持的方案最終被推翻,亦失去了一個使香港政制循序漸進發展的契機。

曾蔭權當選第三屆特首後,聲言會在任期內徹底解決普選問題,並於2007611日,向立法會提交《政治發展綠皮書》,羅列出數個方案。之前,於200766日,人大委員長胡邦國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發表題為「深入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把一國兩制偉大實踐推向前推」的講話,當中提到一個極度重要的政治法律慨念,就是「香港的高度自治來源於中央的授權」。這個授權的法律慨念,有人錯誤地認為是破壞香港高度自治的言論。事實上,只要明白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瞭解單一制的政治及法律含意,我們就會明白胡邦國為香港人釐清了一個重要的憲政慨念,本文的目的旨在解釋單一制、中央授權及香港高度自治的政治內涵及法理基礎。

世界上的國家,不是實行單一制,就是採取聯邦制。實行單一制的國家包括英國、法國和日本等﹔而採取聯邦制的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和德國等。單一制和聯邦制主要有三大分別。

第一是權力來源,單一制國家的權力來源來自中央政府,而聯邦制國家的權力來源來自成員國。以實行單一制的英國為例,擁有國家最高權力的是英國國會,根據「國會至上」的法律原則,國會可以訂立任何法例,包括下放中央權力至地方的法律。現時,縱使國會下放部分權力至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地方議會,國會法律上可以依法收回有關權力,因為國會任何時候訂立的法律也是至高無上的,這就是單一制國家權力集中於中央的體現。

第二是餘剩權力的所在,在單一制國家,中央會以法律方式明確說明下放至地方的權力範圍,而沒有明確下放至地方的權力,則以剩餘權力的形式留在中央政府。而在聯邦制國家,成員國會明確指明賦予什麼權力至聯邦政府,而沒有明確賦予的,就是剩餘權力,則留在成員國本身,即是說聯邦政府只擁有成員國明確授予的權力。

第三是權力的增減,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權力多少由中央政府決定,中央政府可依法增加或減少下放至地方的權力,中央政府可以不需要地方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成立、改變及廢除地方政府。在聯邦制國家,中央政府有多少權力則決定於成員國賦予多少,一般來說,成員國會把外交和國防權力賦予聯邦政府。聯邦制國家的憲法一般規定,聯邦政府不可以單方面改變中央與政府之間的權力分配。

補充一點,雖然聯邦政府以聯邦形式維繫成員國,但是成員國本身是單一制國家,換言之,成員國可以下放權力至成員國本身的地區政府。以美國為例,加州政府把外交和國防等權力依憲法授予聯邦政府,而同時可以把若干行政權力下放至加州地區政府,所以在憲政學上,成員國是獨立的政治實體,擁有其管轄地區的主權。

一個國家實行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往往視乎個別的歷史情況。一般而言,地方面積較大的國家例如美國和俄羅斯等,傾向於實行聯邦制﹔而較小的國家例如比利時和波蘭,則採取單一制。在中國,政治實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表明權力集中於全國人大,再由全國人大依法下放至各級政府,展示了中國採用單一制的法律基礎。

香港政制的法律基礎,建基於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和全國人大通過的全國性法律《基本法》。《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律,香港的高度自治及行使的各種權力都是來自中央的授權,當中的法理根據可以特別體現於四條重要法律,以下將逐一闡述。

第一條法律是《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的根本制度。雖然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但是由於香港特殊的歷史及實際情況,有必要設立特區落實一國兩制而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基本法》就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設立香港特區的授權法律,而授權的來源就是全國人大。

第二條法律就是《基本法》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就是對於單一制國家,中央透過法律明確下放特定權力的體現,這條法律就是中央把地區行政和立法等權力下放至特區,而當中並沒有下放外交和防務等權力,所以可以說,中央授多少權,香港就有多少權。

第三條法律是《基本法》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政府直接向中央政府負責,中間沒有其它層次的機關。特首除了向特區負責,還需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而特首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可見中央和香港是一個直接的授權和負責關係。

第四條法律是《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上文提及全國人大依《基本法》第二條授權香港行使行政和立法等權力,這是明確的授權範圍,而沒有明確授予的剩餘權力則留在中央,所以當中央認為有需要時,可以依第二十條將剩餘權力進一步授予特區。

綜合以上對單一制及中國法律的分析,香港特區的執政權力為中央所有,並透過《基本法》下放至特區,明白這個憲政安排對瞭解一國兩制的法理基礎十分重要,這亦是為什麼吳邦國說「香港的高度自治來源於中央的授權」的原因。

國家主席胡錦濤在香港慶祝回歸暨特區政府就職典禮上明確指出,一國兩制的一國就是要維護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安全。沒有下放至香港的權力就是中央的權力,而香港的憲制發展絕對是中央的權力之一,必須中央的參與及同意,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中央同意,我們必須明白和專重這些都屬於中央的憲制權力,這些都是依法和合埋的憲政安排。



世傑 | 16th May 2007 | 政治 | (316 Reads)

 

[下文於07年5月9日刊於信報,多謝COKC及Dora相助。]

繼中環天星碼頭清拆事件後,皇后碼頭的清拆問題引發起社會新一輪的爭論和關注。同一班的青年人、壓力團體和反對派政客,高調地進行抗爭。在整個事件中,政府依照法律程序,經過諮詢後決定拆卸,是完全合法,為何還會有如此爭議?表面上,這是一個文化保育的問題,實質上是被反對派煽動起的一個政治問題。

青年人憑藉一份對社會的熱情,向權威向政府進行抗爭,不自覺地享受著自以為是的「英雄感」,把自己看成「社會良心、真理使者」。

為了吸引社會和傳媒的關注,反對派政客和主要由青年人組成的壓力團體互相拉攏,挑起無休無止、死纏爛打式的爭拗。政客為了得到青年人的支持和選票,瞬間把事件演化成「政治事件」,變成自我宣傳的機會,完全顯示了他們那「見風駛舵」的低級政客本質。

清拆事件問題的核心,就是決定拆卸與否是法律上的一個「行政決定」,程序上並不需要透過任何少數服從多數的「立法程序」。根據《古物古蹟條例》,保護古物由民政事務局局長負責,經過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決定,而該委員會委員的任命又是一個「行政決定」,委員們由政府直接委任。

一般而言,具爭議性的議題,往往需要通過立法會辯論,最後透過投票表決。立法會透過民主選舉產生,選出代表不同意識形態和利益群體的議員,他們持不同意見是常事。至於只需要透過行政決定的問題,其決定基礎為法律賦予政府的權力,所涉及的事項往往不具爭議。話雖如此,以天星問題為例,前後已討論了差不多十年時間,政府諮詢文件也於0107年間多次提交立法會,不論在法律上和程序上,政府已盡了最大的努力覆行其應負的責任。

清拆問題就本質以言,極具爭議性。首先,文化評審往往沒有可量化的客觀標準,難以得到一致意見。此外,拆卸天星涉及維港填海,會令人聯想到大財團的經濟利益,成為一個可大炒特炒的政治議題。純粹透過「行政決定」去解決具爭議性的政治議題,效果當然不理想。反對派的政客當然會把握機會,加入戰團,建立「功績」,以取更多政治本錢。

只要結論不符合反對者意見,反對者必然會以「罔顧民意」等口號攻擊政府,再次引發皇后碼頭抗爭事件。對於這樣的政治性爭論,「行政決定」是死路一條。

筆者建議,政府把未來預想具爭議性的項目,在立法會內提出「沒有法律效力的動議辯論」,讓各政客發表一番,激化社會辯論。最後,關鍵是依法投票,少數服從多數,決定後始由政府執行。此舉一方面把政治議題帶回政治性的立法會,另一方面令少數者清清楚楚看到自己是少數。  


世傑 | 7th Apr 2007 | 政治 | (509 Reads)

 

在資本主義社會,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基本規律。若然社會人士希望企業在放棄利潤的前提下,覆行企業社會責任,是不設實際的,亦是不可能的。從法律的角度看,企業除了接受有關法律規範,並沒有其它責任。事實上,縱使法律對企業有所規範,不少企業還會選擇在犯法的邊緣運作,只要謹謹不犯法便可了,更不論什麼社會責任。 

當人們提到企業社會責任,由於該片語用了「責任」二字,顯得企業覆行該等責任是應該的、道德的和合情合理的。然而,經濟學上,從企業的本質和成立目的看,企業的根立存在意義是利潤最大化。在市場經濟下,企業的各自利潤最大化,在消費者選擇和價格機制下,政府的合理干預和無形之手將會帶來最大的社會效益。 

企業社會責任是意思非常廣闊的名語,當中包括企業管治、員工關係、股東和董事分權、周年大會、透明度和公益事業等等事項。要有效理解社會責任這個慨念,我們必須做一個區分,就是要把責任分為法律要求的和非法律要求的社會責任。對於一般公司,會受到《公司法》及行業法規所規範,而上市公司更會受到《上市規則》的規範,因而對企業管治更加嚴格。從經濟學上,由於犯法的成本太大,公司是會覆行法律要求的社會責任。可是,對於非法律要求的社會責任,若然企業不能在覆行中獲得任何利益,例如如果企業不能在贊助慈善機構中得到任何市場宣傳效果,企業在經濟學上是不會覆行任何的非法律要求的社會責任。 

在當代最流行的公司制度下,企業的擁有者是股東,而企業的管理者是董事。董事負責公司業務上的日常運作,而所得的利潤最終歸股東所有。董事由公司任命,而公司由股東控制,因此,董事必須向股東負責。股東與公司的關係是投資關係,股東們拿著資金,尋找合適的投資機會,而投資的目的是利潤回報。若股東希望做點公益善事,最直接的方法是把手上的資金直接投進公益事業,不用先投資到公司,然後再間接地透過公司覆行社會責任。若公司的董事在妄顧公司利潤的前提下,增加成本或減少收入地覆行社會責任,從法律上,由於董事和公司之間有信託關係,董事或會因此而負上法律責任,被視為有損公司利益之信託失職,需要對受損的股東作出賠償。 

不少社會壓力團體,致力於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他們透過宣傳和運動,鼓勵和表揚在覆行社會責任上傑出的企業。從經濟學看,被視為積極覆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名譽和形象得以提升,顧客對公司的觀感會增強,從而增加對公司產品和服務的消費,進而令企業增加利潤。在企業的立場,覆行社會責任是宣傳的一種方法,往往是由市場部、公眾關係或企業傳訊部門所負責,可以說是對謀取利潤的其中一項手段。 

一般而言,壓力團體甚至政府,對於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是重要的。但我們要清礎明白,企業覆行社會責任時,並非出於他們的「善心」,企業的本質從來也只是謀取利潤。推動社會責任的重點在於提升覆行社會責任企業的形象,讓公眾對該等企業形成良好觀感,同時設法運用他們的活動和宣傳方法,為支持社會責任的企業提升聲望,協助企業賺取更多利潤。 

要注意的是,政府在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過程中,不應給予任何金錢上的補助,因為政府本身可以直接推行公益事務,甚至進行立法,根本不需要間接地透過企業進行,效果亦不會理想。企業自然會基於利潤、業務和形象上的考慮,按市場原則適量適時地投入社會責任事務。 

從實證主義角度看,任何關於企業「應否」擁有或覆行社會責任是無謂和多餘的。「應否」是形而上學的問題,不能夠被經驗世界證實或否證,價值判斷在沒有統一的基礎下也推論不出一致的結論。對於這個問題,正確的進路是去研究有什麼責任是較為重要的,這就應該透過立法規定,逼使企業覆行。同時要研究有什麼責任是在社會公益的角度可取的,那就應該透過壓力團體和政府鼓勵和推動。對於「應否」問題,我們必須弄清「責任」的哲學本質,那才不會被捲入無謂的形而上爭拗。


世傑 | 7th Apr 2007 | 政治 | (491 Reads)

 

國民教育主要涉及「國家」和「民族」兩個慨念。

對於香港來說,「國家」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的慨念本身包括了政權的意思,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表明中國共產黨為中國的執政黨,因此,對當代中國以言,「國家教育」是對於有關中國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共產黨知識的教育。

民族的具體涵蘊較為不確定,較為確定的意思也只是近兩三百年才形成。對於中國,廣義來說,「民族」是指中華民族﹔狹義來說,對香港以言,主要的民族成份是漢族。中國合共有五十六個民族,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因而產生不少民族問題,民族自治區為處理民族問題的其中一個方法。民族教育涉及中華民族的演化歷史、民族國家慨念、文化等知識。

綜合來說,「國民教育」就「國家」和「民族」的區分分析,可以視為國家政體和民族文化的教育,當中政治歷史和文化歷史更為重要。 

不少香港人有「大香港主義」,輕者看不起中國,嚴重者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大香港主義」形成原因包括︰當代中國的政治經濟實力事實上不如西方國家﹔香港經歷英國殖民地統治,缺乏國民教育﹔不少香港人曾到外國留學,深受西方政治學說影響,認為中國是獨裁國家,接受西方醜化中國的邏輯。縱使如此,香港對祖國的認同和發展仍是樂觀的。隨著國家經濟的迅速發展、政治軍事實力增強及文化產業的多元化和豐富,香港人越來越對身為中國人的身份感到光榮。 

香港不少電影映射內地人士缺乏文化。然而,隨著社會進步,越來越多國內人士有能力到海外留學或就業,學習西方有用文化,同時保留中國的有益文化,提升國民整體質素。內地與香港的學術、商業和政治等交流日益增多,讓香港人對國內情況有更多瞭解,有利於推動國民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 

香港現時的國民教育主要在普及《基本法》、中港學術文化交術和國家慨念的宣傳。政府應抓著良好勢頭,加強政權和歷史教育的力度,令香港人對中國近代歷和黨史有更深入的認識。不少調查發現,香港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架構和中國共產黨歷史認識不足,而政權和歷史是構成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份,應該加強在教科書的落墨和實踐上的認識。 

不少人認為國民教育是不需要或不重要的。從道德層面講,集體主義和利他主義是人際關係的基礎,亦是人性優點的顯現。從利益層面說,國民的團結對軍事國防十分重要,尤其在全球化經濟競爭的大趨勢下,國與國的政治軍事競爭劇烈,國民團結不單不是落後思想,而是對個人對國家都十分重要的戰略考慮。 

政治和經濟實力是影響國民對國家認同感的重要因素。國民教育的前提是增強國家的實力,因此改革開放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戰略是首要的。香港人亦應該拋開以往的中國落後思想,集中和協助祖國的發展,亦要明白香港是中國的一部份,祖國與香港利益是一致的,中港闗係只有合作和互助關係,並不存在任何敵視成份,更不應接受任何西方分裂思想影響。


世傑 | 10th Mar 2007 | 政治 | (464 Reads)

 

 不少香港的民主派人士,把英美的政治制度視為理想,認為英美的政制是民主的最高典範。事實上,不論英國還是美國,不符合他們所說「一人一票」的地方很多。本文以英國的上議院為例,指出英國現行的國會並非一般人認為的民主,進而帶出民主必須經過一段發展的時間,及《基本法》循序漸進原則的背後因由。 

英國的基本政制是「議會至上」的西敏寺國會制度。簡單而言,就是逢經過上下兩院,並得到國王批准的決議,會被視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與其衝突的法例,也當被推翻。下議院又被稱為平民院,以地區單議席單票制選出。順帶一提,單議席單票制會導至議席比例與選民支持比例不對等,這亦是違反民主的一例,將有另文詳述。上議院亦被稱為貴族院,包括神職人員、大法官和終身議員等世襲和委員議員,由於其委任性質,上議院並不合符民主原則。 

1911年前,上議院與下議院擁用相同的權力,即是每一條法案必須同時獲得兩院的批准,加上國王的認可,才能成為法律。由於上議員並非由民主方法產生,那些法律並不擁有完全的正當性,也不民主。於1909年發生了一場憲制危機,因而國會訂立了《國會法1911》,並把法案分為三類,限制了上議院的權力。第一類法案為財務法案,若下議院通過後交給上議院,而上議院一個月內不通過,則直接跨過上議院,獲取國王批准。第二類法案為非財務法案,對於所有非財務法案,上議院有權把其拖延,最長為三次連續的議期並多於兩年,過了此期限,法案不需要上議院的通過也能直接獲取國王批准。第三類為關於延長下議院任期多於五年的法案,這類法案則依舊需要上下兩院的批準。《國會法1949》進一步削減上議院權力,把第二類法案拖延期限減至兩次議期及一年。此後,上議院的權力並未有重大改變。直至近期於20073月,下議院才通過把上議院改革成普選議院的法例,可是這法案還需要上議院和國王的批準。 

重温了以上的上院議改革歷史,我們可以得出以下三點結論。第一、1911年前的英國政制,至少有一半是不民主的,因為上議院並非由選舉產生,卻擁有與選舉產生的下議院一樣的權力。請注意,這樣一半的不民主,發生於一百年內,也是文藝復興和工業革命之後,可見「有民主才有發展論」是站不住腳的。第二、縱使經過《國會法1911》和《國會法1949》兩次削減上議院權力的政制改革,英國的議會還不是民主,因為至少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仍有拖延法案甚至否決法案的權力,而這種權力延至今天。那些經常引用英國為民主典範的民主派人士,或許不知道這個英國國會的不民主性。第三、縱使最近英國的政制改革成功,能夠把上議院改革成普選的議院,我們要注意的是,由上議院於十四世紀成立至今,經過了差不多七百年,若由1911年第一次削權開始計算,也經過了差不多一百年。可見,縱使在西方先進國家,民主的發展需要時間,絕不能一步到位。 

反觀香港,回歸前香港是殖民地,回歸後香港人才真正的當家作主,《基本法》也訂立了政制發展的循序漸進原則,這與西方的政制發展史是一致的。由特區政府成立至今,只有約十年時間,不少民主派人士要求一步到位,漠視政制發展規律,為了奪權把普選抄作成第一議題。香港人應多學習和參考外國的政制發展經驗,才會明白循序漸進原則的背後原因和智慧。


世傑 | 23rd Feb 2007 | 政治 | (359 Reads)

梁家傑在泛民主派在選委會選舉報捷的情況下﹐終於在今次特首選舉中成功取得足夠的選委提名,成為特首候選人。他更聲言要與曾蔭權進行一場激烈的辯論,特別要與曾蔭權辯論政制發展問題。梁家傑今次成功團結民主派,以「普選」定為主要的政治宣傳口號,得到一定數量的市民支持。然而﹐究竟梁家傑參選的目的是什麼呢?是否一如他所說的要「有競爭的選舉」呢?他的政治意識形態是否對香港有利呢? 

政治上,民主派作為反對派﹐他們一向炒作的重心就是「普選」。根據回歸後區議會和立法會的地區直選結果,民主派的支持率約有六成,而建制派的支持率約為四成,從政治現實來說,民主派是較為獲得市民支持的。民主派的主要票源是地區直選,而地區直選的基本組成是中產階級和基層市民。為了獲得選票,民主派長期打「普選牌」和「基層牌」。對於基層市民,福利主義政策較易獲得他們支持。因此,以專業人士為主的公民黨,為了選票,也得支持最低工資和公平競爭法等福利主義主張。此外,中產階級的主要組成為受過高等教育的文職和專業人士,他們較為接受西方的民主思想,亦較受落盡快普選。民主派把自己的政策主張度身訂做,目的就是要迎合大多數市民,吸引選民投票支持他們。說穿了﹐拿取選票的目的就是奪取香港的管治權。 

梁家傑是政治投機者,特點是為求選票不擇手段。為了製造動聽的口號,不惜開出大量空頭支票,在不考慮政府財務限制下,鼓吹福利主義政策。《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簡單低稅制﹐堅持量入為出的公共財政原則,背後目的是保持香港自由市場經濟下的有利營商環境。試問香港在低稅政策下,其福利政策怎能跟西方社會相比呢?七十年代英國工黨因奉行福利主義﹐曾對英國市場經濟帶來重大的後遺症﹐歷史已經證明福利主義政策不但不利於發展經濟,還會帶來更高的失業率,削弱本土競爭力,最後反會降低人民的生活質素。若香港任由民主派令整個社會傾向福利主義高福利必令簡單低稅制難以維持,甚至庫房入不敷支。政府唯有大幅度的托闊入息稅和利得稅的稅階和累進比例來舒緩財政壓力﹐但此舉只減低企業的投資意欲﹐更有可能令外資撤走。此外,過份完善的失業保障會減低再求職積極性,削弱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現時有利的營商環境便會難以保持。屆時,導致資金外流,香港如何保持繁榮呢?若資金外流,資金徹走,香港的失業率又怎能下降呢? 

除了鼓吹福利主義﹐民主派另一個撈取政治利益的慣常手法﹐便是透過抨擊政府﹐來削弱政府的管治威信,籍此建立為民請命的形象來爭取市民支持。近期的教院風波便是一例。這次事件中,公民黨籍的陸鴻基在沒有證據下指責李國章﹐公民黨的一班大律師,理應心知在未有足夠證據前,不應妄下判斷,指責任何一方。但他們作為政治投機者,為求在特首選舉期間打擊曾蔭權和特區政府的民望,在真相未明之時便來個「有罪推定」﹐連日抨擊李國章,甚至無限上綱,要求李國章下台。這類型的政治秀,在回歸後屢見不鮮,也曾成功「打倒」不少官員,這就是政治化,從此可窺見反對派為反對而反對的本質。 

是次特首選舉,梁家傑的所謂「有競爭的選舉」只是哄人的口號,只是為撈取政治本錢的口號,絕對不稱得上是什麼政治理想、政治理念。作為一個政治投機者,梁家傑的普選口號和福利主義主張對香港有害無利,破壞香港營商環境,破壞香港剛走出谷底並正在復甦的經濟。公民黨和民主黨可謂典型的政治投機政黨,香港市民應瞭解他們背後的政治動機,明白他們為反對而反對的政治本質,不要上了他們的當。


世傑 | 20th Jan 2007 | 政治 | (464 Reads)

The Star Ferry 

有社會團體不滿政府有關拆卸天星碼頭的決定,便進行抗爭。在整個事件中,政府依照法律下的程序,經過諮詢後決定拆卸,是完全合法,而民政事務局局長只是運用法律賦予他的行政權力,為何還會有如此爭議?表面上,這是一個文化保育的問題,實質上是一個政治問題。

人們之間持不同意見是常事,重點是如何解決。對於一家公司,董事之間有分歧,以投票決定,決定過後實行,反對者也只有服從。地區選舉如是,參選者之間有分歧,由選票決定,落選者只有下屆再選。立法過程如是,對於條例草案,議員間有分歧,討論過後由投票決定,反對者只有以後提出修法。綜合以上例子,對於人們中的分歧,解決的方法就是根據程序,少數服從多數,是一個絕不艱深,符合常識的道理。

天星事件的核心,就是決定拆卸與否是一個「行政決定」,而不需要透過任何少數服務多數的「立法程序」。根據《古物古蹟條例》,保護古物由民政事務局局長負責,經過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決定,而該委員會委員的任命又是一個「行政決定」,即是由政府直接委任。

一般而言,具爭議性的議題,會通過立法會辯論,投票表決。立法會透過民主選舉產生,選出代表不同意識形態的議員,持不同意見是常事。至於行政決定,為法律賦予政府的權力,所涉及的事項往往不具爭議。

保留天星與否,就本質以言,具爭議性。首先,文化評審往往沒有可量化的客觀標準,難以得到一致意見。此外,拆卸天星涉及維港填海,會令人聯想到大財團的經濟利益,成為一個可以大抄特抄的政治議題。透過「行政決定」去解決具爭議性的政治議題,當然不理想,必然帶來反彈。各方政客,特別是反對派的政客,當然會把握機會,加入戰團,建立「功績」,以撈取更多政治本錢。

制度如此,再多的諮詢也是枉然,因為只要結論不符合反對者意見,反對者必然會以「罔顧民意」等口號攻擊政府,再引發第二次天星事件。對於這樣的政治性爭論,「行政決定」是死路一條。建議政府把未來預想具爭議性的項目,在立法會內提出「沒有法律效力的動議辯論」,讓各政客發表一番,激化社會辯論。最後,關鍵是投票,少數服從多數,決定後政府執行。此舉一方面把政治議題帶回政治性的立法會,另一方面令少數者清清楚楚看到自己是少數,應服從多數。


世傑 | 3rd Jan 2007 | 短評 | (792 Reads)

高中時,透過搞聯校活動,認識了Marymount的Elaine,開會時認識了她的媽媽,經她的媽媽介紹下,認識了李寶能,那天是聯校生物科技展的首天。

李寶能給我名片,上面寫「李寶能導醫」,我問什麼是「導醫」,他說又是導師又是醫生。再看他的資歷,記憶中好像有什麼「陰陽五行八字」的東西,他也是風水師嗎?不知道。

跟他談了差不多半小時,感覺他有點語無倫次,說話沒有重心,而其中一點我跟他爭拗了很久。他說︰「人從來無病,只有五行失調。」我反駁︰「你只是把「病」這個字的意思,收窄到一般人認為是「病」的現象,也不稱為病。」他表現很突現,可能因為從來無人這樣反駁過他。他然後說︰「中文不是好的語言,你學日文吧,學好日文我們才討論。」到這時,我已再無興趣跟他再談,也極度質疑他的學術水平。 期後,不時看到他接受傳媒訪問。

今期東周刊說他「背妻搞病人」,也不出奇。


世傑 | 2nd Jan 2007 | 政治 | (472 Reads)

 

約2年前,中國學者學生協會計劃與日本同學會進行一場辯論比賽,題目有關中日關係,當時被邀作辯論員之一,以下是當時準備的資料︰

中日關係三份主要文件 1. 1972年毛澤東時代《中日聯合聲明》(Joint Communiqué of the Govern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Japan)(中日建交、終止不正常關係﹝非中止交戰狀態﹞、日方對侵華戰爭表示“痛感”(keenly conscious) 及“深刻反省”(deeply reproaches itself) 、日方重申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中方放棄賠償要求、日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日方表示理解及尊重中方之臺灣為中國不可分裂的一部份立場) 2. 1978年鄧小平時代《中日和平友好條約》(Treaty of Peace and Friendship) 3. 1998年江澤民時代《中日聯合宣言》(China-Japan Joint Declaration on Building a Partnership of Friendship and Cooperation for Peace and Development)

其它有關重要文件 1. 1895年《馬關條約》(Treaty of Shimonoseki) 2. 1943年《開羅宣言》(Cario Declaration)—中美英 3. 1945年《波茨坦公告》(Postsdam Proclamation) —中美英 4. 1951年《舊金山條約》(San Franciso Treaty)—美日 5. 1952年《中日和約》—日本國與中華民國 (終止交戰狀態、承認馬關條約無效、放棄賠償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此約,認為自始無效)

日方對中方貸款及援助(1979年至2000年) 1. 四批共26,000億日圓(約1,690億人民幣) 2. 三筆共17,000億日圓(約1,100億人民幣) 3. 無償援助153億日圓(約75億人民幣) 4. 其它貸款1,400億日圓(約91億人民幣) 比較︰二戰後,德國賠償蘇聯129億美金,賠償猶太人600億美金。

靖國神舍(Yasukuni Shine) · 共2,466,495日本及其前殖民地(韓臺)軍人(包括14二戰甲級戰犯(Class A War Criminals)) · 私人宗教組織(Private religion institution) · 自1979年日本天皇Emperor Hirohito停止前往(1979年傳媒公開其存甲級戰犯) · 自1979年共三位首相前往(Yasuhiro Nakasone—1985, Ryutaro Hashimoto—1986, Junichiro Koizumi—13/08/2001, 23/4/2002, 15/01/2003, 1/1/2004)

日方道歉問題 · 英國《經濟學人》(Economist)評估日方自1972年至今,共作高層次道歉17次 · 最近一次道歉為日本首相小泉於2005年4月22日在亞非會議(Asia-African Summit 2005),但於此數小時前有81名國會議員前往參拜靖國神社。

西湖凹陷(Xihu Trough)主權問題 · 2003年8月19日中國授予鑽油權(drilling right) 給中石化(Sinopec)、中海油(CNOOC)、売牌(Shell)、優尼科(Unocal)。日方反對。2004年9月29日売牌及優尼科宣布由於商業理由退出投資合作 · 2005年4月13日日本授予鑽油權給兩間日本公司

釣魚島(Diaoyu Islands)主權問題 · 日方稱為尖閣列島(Senkaku Islands),外國傳媒有稱(Pinnade Islands) · 距中國大陸福建約420公里、距中國臺灣基隆約170公里、距日本沖繩石恒約170公里 ·

日方主要理據(日本外務省於1971年3月發表《關於尖閣列島領土權問題的統一見解》)︰(一) 1885日本發現為無人島/無主地(terra nullius),1895年1月14日日本內閣決議納入為日本領土。(二) 《舊金山條約》第二條放棄島嶼中並無包括釣魚島/尖閣列島,依第三條歸入美國戰後管割,以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歸還沖繩約定》歸還日本。 (三) 中方當時並無反對《舊金山條約》第三條。(四) 曾經進行國際法先佔原則的有效管治—1896年無償借予古賀辰四郎開發30年,1918年有償租用予其子古駕善次。(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均有地理書用日本尖閣群島名字。 ·

中方主要理據︰(一) 根據有關事件發生時國際法的發現原則︰十五世紀明朝見於《順風相送》被開發為航路指標。十六世紀明朝胡宗憲《籌海圖編》歸入福建海防範圍,清朝1863年《皇清中外一統輿圖》歸入臺灣。因此,釣魚島非無人島。(二) 長期為漁民作航路指標與補魚採藥等使用。(三) 於《馬關條約》屬“臺灣及其附屬島嶼”割讓,應該跟據《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歸還中國,政權轉換依國際法並不應該影響主權。(四) 依國際法征強收服為非法佔領,實效控制於有主權領土也為非法佔領,而時效取得原則需有關期間並無爭議或長期黙許。 · 有關海域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應以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有關條項如第五十七、七十六及八十三劃定。

2005日本教科書事件 · 由扶桑社(Fuso Publishing)印發,政府批淮18間中學採用(日本共有11,102間中學)。 · 主要爭論內容︰(一) 南京事件 (二) 慰安婦 (三) 參拜靖國神社 (四) 於朝鮮強行徵募士兵 (五) 七三一部隊 · 中國總理温家寶曾表示︰要尊重及面對有關歷史現實的國家,才有資格更大地負上國際負任。中方亦反對日本成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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